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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质询时当质询

时间:2008年04月21日  07时02分   作者: 周建军 张劲松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我县绝大部分乡镇主要街道都安装了路灯,但是为什么不少路灯没有亮起来?”4月4日,在湖南省衡南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33名县人大代表就此联名提出质询案。据悉,这是该县人代会自1986年首次出现质询案以来,再次出现的质询案(据4月14日《检察日报》)。

与一些原本火药味较浓的质询被“斡旋”为温和的询问不同的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表示,对质询案要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于是,衡南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在主席团三次会议上由该县电力局、物价局、建设局以及分管副县长当面答复。当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们了解到造成问题的原因不是政府不作为,而是政策缺位后,依法、理性地行使权利,给予了理解和体谅,也给了政府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时间。

质询是人大法定的监督方式之一,具有法律强制性,表现在我有所问,你必有所答,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直到所问者满意为止。与审议、询问、建议、约见等监督方式相比,其程序更复杂,略显刚性;但与罢免、撤职、撤销等监督方式相比,又显现出柔性,因为质询的功能是获取信息和敦促受质询机关行动,并非要让受质询机关领导因质询而被惩戒,只有对质询多次回答不满意,才可能导致罢免案的提出。因此,视质询为监督的“杀手锏”,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冷处理”质询案,甚至将质询案束之高阁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从历年质询案的内容看,质询的问题多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如国家机关不依法行政、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环境保护等,旨在解决问题或部分解决问题。就衡南县乡镇千余盏路灯长期不亮,老百姓意见很大这一问题,相信该县人大代表已提过建议意见,再提,力度显然不够;提出罢免案,力度显然又用过了。作为刚性监督的柔性版,质询此时显得尤为适当。

质询案启动条件也不苛刻。法律规定,人代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质询案,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质询案,但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都不可以提出质询案。因此,质询程序的启动与否,关键在于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

质询是一种临时动议,不好提前纳入会议议程;质询是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不是“一剑封喉”。因此,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打消“要得罪人”、“会打乱会议议程”等顾虑,对有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该质询时当质询。相反,代表失语,质询缺位,反倒不是法治意义上的政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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