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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分别免去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扬子晚报》4月20日)。
权力来源于民,必须用之于民,但只有保证群众有发言权,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官员将权力用之于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契约论”的实质。在这个意义上,徐州通过群众评议,再通过市委常委会票决,免去一些“有病”和“不称职”干部的做法,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但是,在为其重视群众意见叫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这种重视群众评议的做法,是来自市委市政府自上而下的。而这种来自被授权体系内部的决策,往往带有很大的个人意志色彩,现在的领导这么重视群众评议意见,换一个领导置群众意见于不顾也是可能的。因此,民众评议要想真正发挥力量,就必须有制度保障。
另外,这种来自群众评议,然后通过常委会票决,从而抓出“反面典型”的做法,看似合理、公正、民主,但可能会让这些“反面典型”连喊冤的地方和机会都没有,更不能绝对保证这些“反面典型”不是“替死鬼”。比如说,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被免了,可是那些提拔他们的人“平安无事”。由此可见,“选”反面典型的做法,本身并不是很妥当。
何况,由于政绩具有滞后性,一项深度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当年就会显现的,而这种改革还可能在短期内损害那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那些急功近利、假讨好群众的官员获利,而那些眼光长远、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着想的官员就会成为民意这个“多数人暴力”下的冤魂。
徐州重视民众评议意见的做法,在目前的环境下具有重大意义,但这种做法因为没有制度化,没有经过博弈,可推广性并不强。如果推广的话,虽然各地的源头一样,结果可能大不一样。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总结徐州的经验教训,并把它上升为一种合理的制度,这样民众评议的威力才会真正发挥出来,才会成为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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