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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 平和 谦抑 持衡 ———关于和谐语境下的检察官

时间:2008年04月22日  06时52分   作者: 刘佑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法律设计的道路上,检察官应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二是务使法律公正实施。这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公正境界。

客观 平和 谦抑 持衡

———关于和谐语境下的检察官

笔者近日应武汉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的邀请,作关于“和谐语境下的检察官”的专题演讲。结合演讲以及此后所思所想,我觉得检察官的素养或者说检察官的精神可以用八个字概括:客观、平和、谦抑、持衡。

A 客观,即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是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关于这一命题蕴含的法理,天门市文工团演出的花鼓戏《严检察官》绘声绘色地作了艺术描绘。故事大意是:张林平时是个品学兼优的高中生,高考之后被某重点大学录取。一天,在他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被一根麻绳绊倒,一头摔到路边的浅水沟里。当他爬上岸时,被同班同学刘磊骑在身上痛打一顿,并揪着张林的头发往水里按。原来刘磊成绩不好,高考名落孙山,因此对张林十分嫉妒。情急之下,张林掏出平时削铅笔的小刀将刘磊刺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严检察官认为,张林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且他平时一贯表现较好,今后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于是,严检察官把双方家长找来,先指明张林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造成这种结果是有前因的。因此,张林要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医好刘磊的伤。经过协商,刘磊也自知有错,谅解了张林,这样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此戏是根据一个真实案例创作的。这个故事充分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之精髓:“超越”。

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这是检察制度诞生以来,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公众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所谓客观性义务,国际通行的说法是,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联合国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就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

德国学者研究认为,检察官并非居于被告对立之一方当事人之地位,其处理案件应站在公正且客观之立场,而系世界上最有客观立场之官员。检察官的客观立场应当表现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之中。检察官不应该只追求有罪判决,而是应该努力发现真实并对证据资料作客观检讨评价。在侦查有罪证据的同时,必须一并侦查无罪的证据。倘认为被告无罪时,或不能证明被告有罪时,应该终止侦查。设如此情形发生在审判阶段,检察官应主张被告无罪;设如发现被告有罪的判决违背正义或不妥时,检察官应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仅在理论上应该如此,在实务上更须如此。

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教授认为:“检察官应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适和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

引用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是因为一些大陆学者认为检察官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无需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更无需对辩护方利益进行保护。在检察实务中,许多检察官不知客观义务这一基础理论,往往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凡此种种,都是对检察官角色地位的误解,此是检察环节造成冤案、错案的理论根源。

任何案件的办理过程都应该强调客观公正。检察官办案要讲客观公正,警察、法官同样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案件当事人。之所以唯独强调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是因为警察的任务是破案,所以警察关注的重点是找出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证据,当然也要讲客观,只是在理论上不作为突出问题来对待;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任务是断案,居中裁判是其定位,就是根据检察官的指控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断,前提是检察官向其提出的指控是否客观全面。而检察官既要防止为了破案而片面地搜集犯罪证据,也要保证提供给法官的证据是真实的、全面的。特别是在公诉阶段,检察官的中立性不及法官的居中裁判,容易产生与其角色定位的冲突,因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协调检察官的角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在运作检察权时应强调四点:一是客观全面地搜集、审查和运作证据;二是平等公正地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三是既要追究犯罪,又要保护人权;四是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特别是辩护律师的意见,客观冷静地对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尤其是不能把检察官混同于一般当事人而片面追求胜诉的结果。

B 平和,一种执法理性心态,也是一种检察新境界

平和,按照《辞海》和《现代汉语辞典》的注释:平,不倾斜无起伏激动、均等、公平之意和,乃和缓、和谐、协调之意;平和二字合用,乃不偏激,平正谐和,调和之意。平和执法,主要是说检察官在执法时要以维护、实现客观公正为根本,以理性、客观、审慎、平静、谦抑、宽容为要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和执法是检察官在运作检察权时的一种心态,更是一种崇高的神圣的执法境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野下,我们的检察官更应有一种平和的心境。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先于司法,是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司法公正要求对于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在双方博弈中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就是要求检察官执法平和如水,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对待犯罪与普通百姓对待犯罪是有极大不同的。在职业操守方面,他们必须善于用法眼观察人世、人情、案情,逻辑思维严谨,驾驭社会矛盾,善于化解纠纷,修复创伤,重塑和谐。所以,检察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专业,更重要的是具备崇高的职业素养。用形象的话说,检察官同法官一样,是人类的精英,是智者,他们必须具有哲学家的头脑,科学家的细微、文学家的语言天赋和社会学家穿透社会的眼光。

有这样一起案例,南方某省,一对年轻夫妇吵架。B女一气之下回了娘家。过了两天,A男见妻子不回,便到B女娘家去找。B女之父、弟便出来与A男论理。A男一人与B家的几个人扭打,当然打不过,一气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B女之弟刺去,致其当场死亡。此案经当地检察机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A男死缓。B女和其父不干,拿着汽油桶大闹法院,声言如果法院不判A男死刑,她们就当场引爆自焚。法院一看要出人命案,好说歹说好不容易平息了事态,此案经抗诉,二审法院判处A男死刑。这样A男的父亲就不干了。他拿着两瓶毒药来到省检察院和法院大哭大闹:“谁改判我儿子死刑,我就当场喝了这瓶毒药。”闹得检、法两家左右为难。承办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想尽一切办法,说服双方当事人要信守法律。这起案件说明中国民间报应刑罚观是很有市场的。也说明检察官、法官对待犯罪嫌疑人与普通老百姓对待犯罪嫌疑人是极大不同的。民众对犯罪即使是咬牙切齿也是正常心态,可以理解。但是检察官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则不能有这种情绪,而应当理性地去执行法律。检察官职责的要求,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论其罪恶有多严重,不论引起的民愤有多大,也不论舆论批评有多厉害,他们必须把犯罪嫌疑人当人看待。既然是人,他的合法权益就要平等地得到保护。换句话说,检察官不同于常人的地方就是有一种比常人更高的信守规则平静的心态和对人世、人性、人生、人情,深邃的洞察和宽容的境界。

当代社会,寻求被害人人权保障与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平衡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走向,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司法活动中,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护,必然导致蔑视法治,最终也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片面强调保护人权,忽视惩罚犯罪,必将使大多数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依法证实犯罪,又要注意排除嫌疑还公民清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既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又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所有人的正义”。因此,唯有平和检察,才能使我们的诉讼活动走向公平、理性、客观;唯有平和境界,才能造就一批优秀的职业检察官。

C 谦抑,就是办案要讲克制、协商、宽容

“谦抑”的基本含义大体上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刑事诉讼谦抑,包括立法谦抑和司法谦抑两个方面:从立法来讲,就是说在制定刑法和诉讼法时要体现宽容精神和谦抑价值;从司法来讲,公、检、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要体现谦抑原则。这里我要说的是检察权的谦抑性,即克制性、协商性、宽容性。

其一,克制性。它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如果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能不用严厉强制措施的就尽可能用轻缓的,这是因为一个人不论其官有多高、财富有多大,一旦卷入刑事诉讼,对其人身自由、尊严、财富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刑事诉讼中,不论被追诉人是否是真正罪犯,检察官都要对其提供合法保护,保持刑事诉讼的克制性。

其二,妥协性。这是指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检察官要使利益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对话、平等协商、诚信合作。在和谐社会里,要通过协商,使双方妥协,解决案件中的矛盾。

其三,宽容性。检察官起诉案件,要体现法律的宽容原则,要把谦抑所蕴涵的人的价值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追求。比如酌定不起诉、对特殊人群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残疾人犯罪、下岗职工犯罪等等,高检院提出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等等,无不体现了检察权谦抑性。

我这里特别强调检察权谦抑性的新做法:恢复性司法。社会矛盾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就是形形色色的案件。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在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当然要依法严惩。但是对于大量轻微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则要施以新的“教育矫治”方法。这种做法在外国叫恢复性司法。在国内,我认为可以叫检察谦抑权的具体化。比如,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较轻的,也没有前科,可以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社区代表之间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法。如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到社区服务,给予被害人生活帮助等等,从而获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恢复。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不再被判处实刑,亦可通过积极的负责的行为融入社会。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D 持衡,持,把握;衡,秤也

持衡,就是在和谐社会里,检察官要把握社会秤杆的计量器的刻度,即法律不能因人而异,要信守刻度的公正。

通常来讲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从法理上讲,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有学者指出,制度的公平正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结构正义,分配正义和救济正义或称矫正的正义。一是结构正义,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每个人在法律起点上是平等的。二是分配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成员合作所产生的负担。三是救济正义,与之相对应的是司法公正。一般来说,立法公正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定位准确,而司法公正则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不是因人而异,而是有统一标准的。因此,司法救济常常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培养信守规则的检察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工作。

浏览人类数千年来治理国家的经验我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最大的诚信是制度诚信,要让民众相信这个制度;对于执法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信守规则。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很多了,缺的是某些民众自觉遵守法律的理念。何家弘教授讲过一个故事:中国留德学生A与德国姑娘相恋三年,准备结婚。一天,A学生牵着德国姑娘的手来到公路边的人行道口,红灯亮了。小伙子一看,两头都没汽车,就匆匆穿过了马路。德国姑娘则等到绿灯亮了,才过马路。姑娘来到A学生面前说:“你连红灯都敢闯,那什么坏事还不敢做。我们只能拜拜。”过了三年,小伙子学业有成,回到中国与一个中国姑娘谈恋爱,准备结婚前到街上买礼品。小伙子带着姑娘过马路时,又碰到了红灯。小伙子马上站住,姑娘左右一看,没车,便过了马路。当绿灯亮时,小伙子才走过马路,来见姑娘。没想到,姑娘的一句话弄得小伙子目瞪口呆。姑娘说:“你这个人连红灯都不敢闯,还能做什么事,拜拜。”说完扬长而去。这个故事,且不论真假,但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中西文化信守规则的差异。韩非子的名言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由此我想到了孔子的话:“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大意是说一个人要心想事成首先要守规矩。多么深刻啊!此是祖先留下的为人处事的经典文化。我们的检察官要用典型案例引导民众信守规则。规则是司法运作的前提,执法不在规则范围内活动,则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是对规则的复述,让规则长上声音的翅膀,实现规则与事实的衔接。检察官的职责就是信守规则,领悟规则,从法律规则的真谛出发,去处理案件。在法律设计的道路上,检察官应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二是务使法律公正实施。这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公正境界。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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