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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公诉案件的证据体系在提起公诉后出现新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受到辩方的证据突袭的风险均大大增加,对于庭审中出现律师的证据突袭,公诉人应逐步建立并畅通辩诉双方庭前交流渠道,在庭前加强与辩护方的交流与沟通,在听取律师意见时,注重听取其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意见。
公诉环节三项工作需重新审视
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项权利,加强了律师的执业保障,丰富和完善了控辩式诉讼模式,同时也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在新律师法生效时,需要重新审视。
一、明确界定案卷材料范围和查阅、摘抄、复制时间
修改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此处的“案卷材料”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笔者认为,从控辩式诉讼原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看,该条的规定旨在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保证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保持控辩平衡。因此,案卷材料不应包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内部的工作材料,因为这些材料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内部如何处理案件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大多不涉及证明案件客观事实情况,不属于案卷材料范围。因此,修改后律师法规定的案卷材料,应该包括侦查机关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指控犯罪的相关证据,以及公诉环节一些法律文书和与案件诉讼流程、证明真实情况相关的材料,不包含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内部工作材料。
第二个问题是具体工作实践中,律师何时查阅、摘抄、复制,如何查阅、摘抄、复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是否意味着律师可以和公诉承办人同时阅卷,甚至在承办人尚未阅卷的情况下也可阅卷呢?办案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也正在阅卷,同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时间上的冲突。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应该赋予律师一定的阅卷时间,在卷宗材料较多情况下,阅完的难度较大,应与律师沟通,尽量采取复制、摘抄的方式,以保证办案时限。另外,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是单独进行,还是应当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进行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二、正确面对当庭证据突袭问题
新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和全面的阅卷权,根据这个规定,公诉方的证据信息优势将被削弱,律师较之以往将更容易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证据瑕疵,以及一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线索,并为律师庭审辩驳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与此同时,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庭前有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义务。由此,律师在证据掌握方面形成了单向的信息优势,这必将在控辩双方之间形成新的不平等关系,公诉案件的证据体系在提起公诉后出现新变化的可能性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受到辩方的证据突袭的风险均大大增加。为解决这些问题,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尽快建立、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努力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真正平衡。
对于庭审中出现律师的证据突袭,可以有几种应对方式:一是公诉人应认真审查案件,客观把握案件的证据,并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反驳,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角度客观分析、判断所取证据,不断提高证据审查判断能力;二是通过抓好基础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实战水平、出庭应变能力和沟通技巧;三是逐步建立并畅通辩诉双方庭前交流渠道,在庭前加强与辩护方的交流与沟通,在听取律师意见时,注重听取其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意见,以减少庭审证据突袭情形发生;四是庭审中对于一些影响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的证据,应立即建议法院延期审理,重新查明相关事实真相。
三、强化引导取证工作,及时准确审查判断证据材料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口供中心主义的现象,囿于社会管理模式和司法现状,短时间内很难改变。新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多权利,使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介入诉讼,同时拥有独立调查取证权,特别是律师会见时间提前、会见不受监听、阅卷不受限制,必将给传统侦查模式带来严重挑战,侦查时机、侦查对策等都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律师队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整体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与预期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大量单证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律师的介入而出现翻供现象,加大了诉讼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公诉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进行实质性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律师介入的提前,口供的弱化,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侦查取证工作进行规范化指导,构建大控方的工作格局,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
二是深化捕诉衔接机制。捕诉分离虽有制约作用,但是随着新律师法的贯彻执行,审前案件出现变数较大,捕后案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也加大,检察机关应尽量整合捕诉力量,强化捕诉衔接,必要时可以成立刑检一体的部门。
三是积极排除非法证据,及时固定证据。对移送的案卷材料中的瑕疵证据,应及时予以排除。例如,言辞证据缺少侦查员签名、辨认笔录遗漏辨认人签名、遗漏笔录制作时间等等。对侦查机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方向不准确等问题及时加以引导,而不能采取传统的随时沟通的方式不正规地纠正侦查部门不规范的做法,使侦查机关(部门)能够从公诉的角度及时收集、审查、固定证据,使每个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都能够达到庭审要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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