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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公诉案件出庭走过场

时间:2008年04月23日  06时40分   作者: 王晓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受理案件、审查证据、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是公诉部门刑事检察业务中的五项主要职责,而出庭支持公诉又是五项职责中最具部门特点、最有专业性、最富挑战性的一项工作,是公诉部门实现职能作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说,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成功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问题,也直接影响着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与判决。

但是,实践中部分基层院的检察工作人员,对于出庭支持公诉仍然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出庭支持公诉不过是检察机关按程序“走走过场”而已。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便将卷宗束之高阁,在开庭时往往不积极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也使得整个庭审过程趋于形式化。分析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案人员思想观念僵化、不重视出庭支持公诉。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许多办案人员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便认为案件已经告一段落。而起诉与开庭往往有很大的时间间隔,等到开庭时,部分办案人员甚至已经忘记了案件的详情,在法庭上只是随机应付。

第二,部分办案法官过分依赖起诉移送的材料,并不重视辩护意见,使得庭审辩论仅具形式上的象征意义,而不具实质意义。

第三,办案法官与办案检察官过度沟通。为了提高公诉意见采纳率,一些办案人员提前同办案法官进行沟通。这种沟通,无形中使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有悖于法院独立原则。

第四,公诉部门普遍存在的“案件多、人员少、办案条件差”,使得办案人员没有足够的精力应对出庭支持公诉。审查起诉本来包括“审查”与“起诉”两个环节,但是实践中由于时间紧、案件多,而基层院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又相对较少,这就导致基层院的检察人员无暇顾及“起诉”,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审查”侦查部门移交的案卷上。

第五,部分办案人员素质较低,也是导致出庭过场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在一些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办案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不多,导致部分检察机关有办案资格的人员过少。

笔者认为,要改变公诉人“出庭过场化”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保证公诉部门有足够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这不仅是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的需要,也是遵守我国法律的要求。

第二,加强对公诉干警的思想教育,使其转变观念,积极应对出庭支持公诉。实践中,可以通过示证计划、答辩提纲、出庭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开庭前签字许可的方式来提高公诉干警对出庭支持公诉的重视。

第三,减少甚至限制法院办案人员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接触。检察机关一旦将案件送至法院,就应当限定检察机关同法院的接触范围。

第四,完善各种制度,保障法官办案中立。具体来说,要完善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法官的个人负责制度、检察院的合理抗诉制度等。

第五,加大基层检察院的财政投入,使基层检察院获得相应的经费、人员保障。

第六,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表现考核制。实践中,既可以通过不定期地由上级院对下级院实施出庭跟踪考察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公诉部门庭后回访法官、被害方、辩方意见来实现。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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