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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学生犯罪在检察环节的处理

时间:2008年04月23日  06时40分   作者: 张明友 逯反修 张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如何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必须注重预防职教学生犯罪的问题。

职教学生犯罪在检察环节的处理

近年来,职业教育以其入学门槛低、收费合理、学用结合强、就业率高等特点,得到了迅速发展。作为重庆职业教育基地所在地永川区,现有职业院校33所,在校学生达10万余人,占城区总人口的1/3。职教学生70%来自农村,职业教育实际上已成为提高进城农民素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职教规模的扩大又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巨大压力,该区每年职教学生犯罪率约占犯罪总数的4.5%左右,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因而,如何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职教学生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采取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预防再次犯罪。

1.快速办案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针对职教学生涉嫌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办法,可以尽快结案,避免久拖不决给犯罪学生造成更大心理压力。

2.诉前和解制度。对职教学生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充分听取受害人意见和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如果能够和解成功则不起诉,给犯罪学生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犯罪“标签”而留下永久阴影,自暴自弃,影响其健康成长。

3.暂缓起诉制度。对职教学生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系初访、偶犯、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暂缓起诉,即附条件的不起诉,给其一定考察期限,如果表现良好则不起诉,如果表现不好则仍然起诉。经过一段考察时间,通常能让犯罪学生悔过自新,吸取教训,以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目的。

4.缓刑建议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或者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职教犯罪学生,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以避免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5.检校共同预防机制。由检察机关与职教院校共同成立预防学生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研究预防犯罪的措施和办法;并由检察机关向职教院校派员担任预防学生犯罪工作联络员,建立预防犯罪联络员制度,随时掌握新动态,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学生犯罪。检校合作预防机制可以为预防学生犯罪提供有力的组织和机制保障。

此外,从预防职教学生犯罪的角度看,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第四条规定了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但未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法制教育,以至于实践中一些职教院校不重视法制教育,放松了预防犯罪工作。

而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有效预防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法律,不能适用所有职教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随着我国职教事业的快速发展,职教学生的迅猛增加,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规定对职教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等法制教育的内容,并对现有立法进行一定修改、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职教院校必须进行法制教育的义务,搞好预防犯罪工作。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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