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法治评论>>关注>>本页

“两院”全员“洗牌”:是耶,非耶?

时间:2008年04月23日  06时41分   作者: 薛正俭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对法院和检察院23个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科级职位及15个副科级职位,在“两院”交叉报名竞争上岗,“两院”干警全部实行双向选择上岗———

“两院”全员“洗牌”:是耶,非耶?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打破以往法检两院中层干部内部竞争上岗、任命的做法,首次引入交叉竞争机制,对大武口区法院和检察院23个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科级职位及15个副科级职位,允许重新“洗牌”,在两院交叉报名竞争上岗,两院干警全部实行双向选择上岗。近日,这项工作已经进行完毕。记者接触的当地两院部分负责人并不赞同此做法,两院干警也反映不一。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以来,司法机关在激活用人机制、调动司法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做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但是,宁夏大武口区这一“创新”做法在国内实属罕见。为什么要如此“大手笔”地对当地司法人员整体“洗牌”呢?记者认为它与我国多年以来形成的司法体制行政化有直接关系。

我国司法体制的行政化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在法律上为我国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其关键内容并没有在司法机关中全面推行。时至今日,法官、检察官制度依然行政意味浓厚。

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套用国家行政机关的,被纳入统一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体系之中。各级政府人事和党的组织部门则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同级司法机关的组织、人事事务。司法机关的招考录用的程序、办法、考录对象和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也完全相同。大部分省市都把司法人员招录纳入到政府公务员招考之中,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全程负责,经过考试选拔之后,再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到司法机关工作。除此之外,司法人事的行政化还体现在人员管理方面。长期以来,法院、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一律参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在职务晋升、工资审批、考核等次、退休核准等人事事务方面也都由政府人事部门来办理。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对法院、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享有绝对的决定权。

其实,在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地位方面,《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有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正常工作变动”,应指确因工作需要,经过严格程序对个别司法人员进行的必要调整,这种变动不会影响某个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而大武口区委组织部的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对司法人员法律职位的规定,无异于干预司法活动。另外,法官和检察官是经过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它不同于一般公务人员,“非因法定事由”就可变动的,所以,除却法律规定程序的任何一个组织人事部门,单方采取的类似的非正常工作调整,至少是违背法律的。

正如一名基层检察长所言,现在组织部门调动干部太快了,我们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骨干,正是他挑大梁的时候,组织部门一声令下就把他调到别的单位去了。法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正确操作适用法律,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单纯的理解就能做到的。要成为法官、检察官,除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外,还要经过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每一名法官、检察官都是从各自岗位上一步一步从司法实践中锻炼进步的,他们业务素质的提高和执法理念的形成,也是经过相当一个时期的实践打磨才具备的,因此培养一名适应法官或者检察官角色的司法人员很困难。

法律赋予了法官、检察官不同的职权和职责,虽然同为司法人员,但宪法、两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对其各自的定位并不相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起诉权等,而法院没有;法院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权、裁判权等,而检察机关没有。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虽然同为司法人员,但法官、检察官各自在工作方式、业务内容、执法理念等方面有着质的区别。

从现实看,司法人员的业务骨干多为在一个岗位工作多年的“老手”。角色转换需要过程,即使在本院内部调整业务部门,也要面临重新学习专业法律知识,摸索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角色转换期,更遑论进入另一个职权完全不同的司法机关了!难怪有人质疑,这种“洗牌”究竟是为了司法工作呢,还是为了做秀?更有很多人认为,通过“两院”进行全员交流不但没有必要,还会造成大量的现有司法人力资源浪费,投入新的高额司法成本。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实行司法独立,客观上要求法院、检察院地位独立,法官、检察官职务独立,包括职业独立,官职独立。司法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途径。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前提是培养、造就和保有相当数量能够满足法院、检察院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并且能够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营造适当的环境。但是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即司法队伍的优化就难以做到。

改革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有很多工作要做,但首先应优先考虑改革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人事制度。按照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行使司法职权的需要对司法机关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在人员分类的基础上,强调实现司法职权内部配置上的优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管理应当由司法机关按照最高司法机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决定,而不应当由行政机关来为司法机关选拔和录用人员。

编后:大武口区的做法属创新之举。这种创新是否符合司法规律?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是否有推广价值?本文仅为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来稿讨论。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