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无意中听到城关镇新利村村民说,他们村近年“县上征用村里土地的近百万元土地补偿费不知花哪儿了”———
从一句闲谈挖出土地窝案

办案人员意外发现,此案还涉及多个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初查遇到“软”阻力
2007年5月,宁夏平罗县检察院反渎侦部门一名检察官无意中听到城关镇新利村村民说,他们村近年“县上征用村里土地的近百万元土地补偿费不知花哪儿了”。这名检察官想:近百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可不是个小数目,村民都不知道去处,会不会有人贪污?于是,他向这位村民打听了一些情况,立即前往新利村,找到了该村两名年龄大的村民,询问该村是否有近百万元的土地补偿费,而村民不知钱去向的问题。他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这名检察官随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初查工作迅速展开了。
按照初查计划,案件涉及到平罗县的城关镇政府、国土资源局、信用社、建设银行等部门和单位,需要调取新利村2003年至2007年土地补偿费的文件、造册、核发、领取等证据。
然而不知何故,办案人员一到城关镇就遇到了阻力。为了拿到关键证据,办案人员找到主管财务的镇领导包某,向他出具了检察院办案手续,说明要调阅新利村近几年土地补偿费原始发放册。包某找各种借口,避而不见,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耐着性子,多次前往,最终将新利村土地补偿费原始发放册的财务凭证拿到了手。
接下来的取证工作也不顺利。在平罗县国土资源局调取新利村2003年至2007年土地补偿费的文件、造册、核发、拨款等证据时,该局上下来回扯皮,办案人员往返奔波于该局一些部门之间,一个月的时间过去,最终没有从该局调取到一份证据。
无奈,办案人员只好从现有的城关镇有关新利村土地补偿费原始发放册的财务凭证中寻找端倪。
村主任村书记均被捕
办案人员发现:2006年3月,新利村与个体户杨某签订了一份有关新利村安置小区建楼施工的协议,协议约定由新利村村委会投资200万元现金,但不参与楼房建设经营,楼房交工后,杨某还给新利村投资了200万元现金。无论经营状况如何,杨某保证必须分给新利村利润20万元,杨某的一辆小车顶15万元利润,再支付5万元现金。该协议签订后,杨某于2006年借新利村一、二队集体资金200万元用于基建,将一辆白色别克轿车顶给新利村,并支付新利村现金5万元。该村村委会主任任建国将给村里顶账的白色轿车过户在其子任刚名下,将杨某支付的5万元现金私自领取,轿车和5万元现金均未入村账,据为己有。
办案人员以此为突破口,于2007年7月3日对任建国进行立案侦查。同一天,任建国被第一次传唤讯问。掌握了一定外围证据的办案人员采取开门见山的讯问手段,任建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对任建国的犯罪事实进一步核实过程中,办案人员又发现,2006年,新利村与外地客商潘维北合资建设羽绒加工厂,村书记雍少英从账上提取78万余元建厂款,只付给银川凯隆钢结构公司工程款72万余元,将扣回的2.5万余元现金据为己有,3.8万元保修费挪作他用。经讯问雍少英,他对此事供认不讳。随即,该院果断对任建国、雍少英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07年7月12日,任、雍二人被逮捕。
土地案引发案中案
虽然任建国、雍少英已被逮捕,但办案人员并没有感到轻松,毕竟,群众反映的土地补偿费的事情还没有眉目。
办案人员搜查了任建国、雍少英可能藏匿罪证的场所,从两人的“黑账”中意外发现:不仅任建国、雍少英两人涉嫌贪污土地补偿费,而且,城关镇领导、土地所、财务室及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征地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等多人,在征地、发放土地补偿费过程中涉嫌受贿、挪用公款。
土地案引发案中案,案情重大,行动稍慢,就会给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进行串供的机会。平罗县检察院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商议破案方略。
经过紧张奋战,案件终于告破,多名土地执法人员、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犯罪事实暴露无遗。
原来,几年前平罗县进行西区征地期间,任建国、雍少英先后多次向县国土资源局5名工作人员和城关镇的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求这些工作人员在进行土地丈量、审批、核算的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达到套取国家土地补偿费的目的。
5名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的受贿情况是:2005年至2006年县国土资源局统征所所长姚某(另案处理)、干部姜某(另案处理)在征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人先后分别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1万元;王某(另案处理)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2万元;另有两名干部各收了数千元。
同时,城关镇副书记王某(另案处理),在县西区征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8000元;城关镇副书记包某收受任建国、雍少英贿赂2000元;城关镇农经站站长兼会计李某(另案处理)挪用新利村集体款5万元。
全部承认检察机关的指控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办案人员在走访了100多名证人之后,终于彻底查清了此案。2008年2月3日,平罗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一开始,任建国、雍少英二人就全部承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律师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少见。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说,“主要原因在于侦查部门固定贪污土地补偿费的证据十分扎实,一笔笔账都很清楚”。
法院审理认定:雍少英、任建国在任新利村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从2005年至2006年,在县城西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新利村农户宅基地、耕地等补偿费用时,采用虚造、套领等手段,共同贪污土地补偿费49万余元。同时,二人还侵占村集体资金4万余元,向土地等部门有关人员行贿7万余元。
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期间,任建国、雍少英利用从事公务时的职务之便,在发放该村村民土地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耕地等补偿费用时,采取截留、虚造、套领等手段,共同贪污土地补偿费49万多元,除向他人行贿7万多元外,其余41万多元被两人私分。
3月19日,平罗县法院以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雍少英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以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任建国有期徒刑十二年。两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