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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需要艺术的想象力

时间:2008年04月25日  07时09分   作者: 张艳华 贾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法律人需要艺术的想象力

———“法律制度与艺术自由”漫谈

4月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和罗中立奖学金委员会再次合作,在北京大学联合举办了第二届“法律、艺术与人文关怀”论坛暨2007年度罗中立奖学金作品展览。著名法律人、艺术人以及广大学子齐聚一堂,以“法律制度与艺术自由”为话题,以模拟法庭为形式,探讨了法律与艺术的诸多问题。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从业者在面对艺术的时候太拘泥于法条,缺乏想象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固然要有精细的法律思维,但也应具有挑战性、突破性。很多艺术家的法律代言人不能以艺术家的眼光,真正为艺术家说话。

艺术就是挑战人的欣赏、美感的底限,扩展我们的想象力,扩展我们的美感范围,我们不能总画古典油画,不能对今天的达达主义、野兽派没有新感觉,艺术不是表达目前多数人喜欢的东西,真正的艺术精品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鉴定出来。因此,法律在艺术的问题上要敢于挑战世俗与传统。如果我们不挑战,实际上就已经站在固有的立场,已经在巩固、稳定这个制度。这种统一的思维模式,不利于思想表达,不利于拓展我们的想象力,不利于艺术的发展。

法律应该强调激发从事艺术者的积极性。整个社会对艺术家的创作要宽容。艺术品,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文化经济财富,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强调艺术美,在公平原则下,任何人都可以合理使用它,当然要有个合理使用限度。

我主张宽容艺术家,因为艺术家与社会整体上是不和睦的。因为社会上的禁忌,才使艺术家想要去突破,因此社会文明对艺术整体上应当宽容。但不是说艺术家可以突破一切,可以做一切事情,有些东西不能突破的,比如冲撞人类道德底线。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虚拟案件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对我国历史上的重要人物的肖像权、相关名誉权的保障问题。不管是从知识产权法来看还是从名誉权民事法来看,这种保障都很困难。比如说,鲁迅的儿子周海婴经常提起诉讼,称某出版社侵犯他父亲的肖像权。鲁迅已经去世72年了,竟然还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台湾也曾经发生一起案件,有一个人在一篇文章里说韩愈死于花柳病,过了几天,就有人提起诉讼说,文章侵犯了他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名誉权。

这种情况涉及到艺术家,涉及到出版社,涉及到许许多多方面,在中国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因为西方对祖宗的事情不是特别关注,而我们则有特别强烈的敬祖情节,对于自己的祖宗受到伤害时感到非常强烈的伤害感,这是东西方文化方面的差异。

刚才的虚拟案件中有一个虚拟的法条,禁止以不适当的方式表现本地的历史名人。但不适当的方式是什么方式?司法裁量权给的空间太大,太过宽泛了。裸体是否就是不适当?但是艺术的裸体特别给人以美感、力量感。那么,以裸体表现历史名人是否合适?还有,秦桧夫妇俩已经在西湖边上跪了几百年了,他们是不是历史文化名人?当然是。为什么他们可以随意地被诋毁,而正面的人物不可以?

仔细看我们国家的法律,这方面的矛盾还不少。这其中不仅仅涉及到艺术自由问题,而且涉及到政府和国家对艺术创作最基本的态度。自由到底代表着什么?自由要承担法律的义务,这个义务是谁来订立、谁来赋予的?如最近,汤唯小姐遇到的一些麻烦。还有有关部门说,电视台播音员不得以港澳风格播音,那么什么是港澳风格,又搞不清楚了。所以,我觉得搞法律的人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我特别赞成对艺术立法的观点。推动艺术法,是对于国家权力必要的限制与控制,也是对我们每个人的自由的保障。

杨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这些年来,不管是在艺术学界还是法律学界都是特别引起关注的问题。法律与艺术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艺术创作形式的不拘一格,给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反思,对于艺术创作,法学界肯定它的地位和效力。

现代艺术更多在形式上区别于传统艺术。比如就出现了观念艺术这样的新形式。我觉得,这只是一个艺术的表达形式或者说作品创作的方式不同,但并不改变其作品的本质,艺术作为一个作品都应当得到保护。真正的问题是保护谁。要不要给予为观念艺术品提供展示空间的组织者以商业权利?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

杨延超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今天模拟庭审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对艺术家的创作自由的保护和限制。我相信,从艺术家的角度,一定希望法律对艺术作品的保护越严厉越好。但是太严厉了就会出问题,因为公众在使用作品的时候自由就会受到限制。不只是公众,艺术家在创作的时候也会不可避免地运用或使用别人的作品。在数字时代,我们每个创作者在创作多媒体作品时,都会不可避免地要援引别人的作品,对作品过于严格的保护会阻碍文化的传播,同时也会影响艺术的创作。所以法律上有一个重要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个制度可以很好地平衡艺术家和公众之间的自由。这个制度太重要了,研究这个制度重要,更重要的是法律界、艺术界、还有公众都得学会运用这个制度。

朱青生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我是个研究艺术的人,是一个力主推进艺术法建立的人。

现在法学家普遍讨论的艺术是指传统古典艺术。艺术其实已经遇到了重大的变化,现代艺术品的作者不一定要具体进行创作,而且一个艺术家也可以没有作品,但在他指导、或者参与创作的作品中必须冠以他的名义,那么此时著作权又属于谁?法律在艺术问题上要特别注意新的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已经直接涉及到名誉、权利、尊严和财产等,已经到了需要解决的时候了。

关于观念艺术有两种说法,一种指凡是当代艺术都是观念艺术,当代艺术其实作品不重要,重要的是观念。第二种,可以简单地说成概念艺术,通过一个行为表现作品,这个作品不在于观念,而在于这个观念对人们产生的特殊的情绪。

很多艺术家的作品不是一个作品而是一个行为,这个行为的发生可能是瞬间做成的,这样的作品如何加以保护?我讲一个案例,中国曾经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观念艺术作品,有20多个艺术家,在一个无名的小山上裸体叠摞一起,让一座无名山增高一米,然后拍照片。作品拍成照片以后,可以高价出售,就发生了法律问题,著作权归谁?到底应该是观念的提出者还是实践者还是拍照片的人?最后的解决方式是,拍照人把照片剪成20份,参与的每个人都得到一份。艺术家们在法律没有解决方法的时候,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了问题。但还有许许多多艺术家无法自己解决的问题需要法律人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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