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婺源: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
【婺源县检察院】
“黄某报销手机费、通话费是由其单位开会研究决定的,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当认定是一种违纪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在婺源县检察院的一次案件评议会上,人民监督员发表了与该院检委会讨论结果截然相反的意见。在场的检察官们不由得都愣住了。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系婺源县某事业单位负责人,该单位通过会议决定,黄某和其他中层干部可以每月报销一定数额的手机话费,以车船费、油费等票据充抵,两年间黄某以这种方式报销手机话费6000元,案发后黄某被取保候审。婺源县检察院检委会认为,黄某以车船票形式报销话费,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其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可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人民监督员的反对意见,检察院高度重视,他们再次召开检委会重新讨论此案。最终,检委会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黄某作了绝对不起诉处理。“检察院不走过场,接受监督很诚恳,充分尊重我们的意见,没把我们当成‘花瓶’。”该院人民监督员风趣地评价道。
“要成为‘监督者的监督者’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也得经过层层挑选呢。”人民监督员、婺源县紫阳一小校长胡万开透露。为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婺源县检察院严把选任关:首先将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交由其所在单位或团体进行无记名投票,多数人同意后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由该院进行初审,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分别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确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总工会或团委确定。
此外,该院还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约见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联系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群众可以直接与人民监督员联系,以促进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该院为每位人民监督员建立了监督意见档案,将监督的时间、内容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便于人民监督员随时查阅,并将落实监督意见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自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该院人民监督员已先后对10起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9起,不同意1起(即前文所述黄某案)。
“现在群众普遍反映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我们打心眼儿里为他们高兴。”胡万开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