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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查证据把握抗诉标准

时间:2008年04月27日  07时54分   作者: 陈红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标准是法院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抗诉的总标准,也是衡量和检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总要求。在证据标准问题上,往往是由于定案的证据存在问题,导致上级院未支持下级院抗诉意见。但应怎样去把握这个标准,提高抗诉质量呢?笔者结合几起案件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同仁参考。

1.审查证据体系是否完善

案例:犯罪嫌疑人刘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其犯罪事实为:刘某(女,62岁)因与被害人陈某素有私怨,遂投放毒鼠强到陈某屋后私人压水井内,造成邻居20余人饮此井水中毒,后经抢救没造成死亡后果。在起诉阶段,刘因患重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主动供述投放毒鼠强犯罪事实。此案提起公诉到法院后,经开庭审理,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经再次审查认为:此案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已无法取得新的证据,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遂撤回起诉,其理由为:①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口供录有多次且均不稳定,只有两次供认了其犯罪事实,她在开庭时又极力翻供,原口供有些情节与相关证据不吻合。②卖老鼠药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曾买过其毒鼠强,但不能证实刘某所买的药用于投放到压水井内。③犯罪嫌疑人刘某供述是用小塑料袋包装毒药,作案后投放到一茅厕内,但公安机关将此茅厕的塑料袋全部打捞起来。清洗一遍,也未找到此塑料袋。据此我们认为,此案证据体系不完整形成不了证据锁链,定罪证据不具有排他性,虽然此案在本地域影响较大,犯罪嫌疑人刘某也有充分的作案动机,被害群众上访要求严惩凶手呼声很强烈,但不能因此只考虑社会效果而影响法律准确性,检察机关遂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此案,从而避免抗诉程序提起,准确把握好了抗诉标准。

2.审查犯罪证据是否固定

案例:被告人蔡某受贿案中,蔡某供认了三次收受行贿人送的钱物,但其中的一笔侦查人员却没有查明被告人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在庭审时,被告人翻供,称这笔款不是受贿而是借款,法院审理认为受贿不成立,正是由于办案人对证据的固定性不够重视,使得所收集到的证据没有真正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对此案也不宜抗诉。

3.审查证实犯罪客观要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案例:被告人廖某抢夺案中,廖某在一手机店内趁店主不注意,突然拿走店内电视机上一只手机(价值2500元)逃跑,店主随即发现追赶不及。检察机关以抢夺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却改变定性为盗窃,认定被告人是采取秘密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此案存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抢夺无法准确界定的问题,所以定盗窃、抢夺罪各执一词,这类定性改变且没影响案件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规定》属于原审刑事判决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应的,不宜抗诉。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掌握刑事抗诉标准,首先要复核主要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抗诉标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质和量的要求,具有完备性、一致性和排他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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