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声音周刊>>民生>>本页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17年来首次修订并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解读时认为
缴纳保障金不能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时间:2008年04月28日  07时14分   作者: 宋识径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过去只能靠省长的关照,现在有了法律做保障。”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是一名残疾人。在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孙淑君回忆起恢复高考的第一年,由于没有大学招收残疾人,她的大学梦在省长的关照下才得以实现。令她欣喜的是,4月24日,残疾人保障法实施17年来首次修订,并获得通过,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更为全面。

新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将会带给残疾人哪些“实惠”?相关专家解读了该法的四大亮点。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数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下半年,全国达到就业年龄、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有800多万,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

“新法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升为法律制度,将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李援对这一“比例”作出了解释。“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的1.5%是‘最低比例’,要求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所规定的比例要不低于条例规定的比例。”李援介绍,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比例都高于条例规定的1.5%比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带头。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而不是征收保障金。”李援强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此外,新法还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基于残疾的歧视一律禁止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明确规定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这个修改实际上扩大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内涵。”李援说,既包括禁止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视,也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而且不作为也可以视为对残疾人的歧视。同时,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也涵盖在对残疾人歧视的范围内。

“这一修改,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指导思想的转变,也是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相衔接的体现。”李援说,“新法还改变了原来仅仅无障碍设施硬件方面的建设,增加了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服务无障碍的规定。”这种规定可以使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能够使之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

对此,新法增加了政府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创造条件。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这将成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起点。”李援认为。

建立出生缺陷早发现早治疗机制

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法除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外,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增加了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的内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透露,国务院已经把制定无障碍条例和康复条例的计划纳入了立法计划,另外,中国残联将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落实残疾人保障法中提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贴”条款。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