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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纠纷不能随便突破固有“场域”

时间:2008年04月30日  07时15分   作者: 兵临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从现在起,上海市杨浦区的老百姓有什么法律问题要解决,不一定再要往法院跑了,说不定他们往街道走一趟,就能找到法官,把遇到的纠纷化解。4月16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社区联动机制工作推进会上,该院宣布,将向区内各街道(镇)委派社区法官(4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在以化解纠纷、助动和谐为工作主旨的大环境中,法院向街道委派社区法官,充分体现了司法亲民、司法为民的理念。与西方相比,国人素来就有厌诉而崇尚“不伤和气”的调解传统,法院此举无疑契合了老百姓在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情况下的正义诉求,也饱含了司法深入基层“运送正义”的一片真情,想必这种“社区法官”定会受到群众的欢迎,对有效化解民间纠纷、恢复基层社会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也大有裨益。

但是,当法官以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主动介入社区生活时,会不会损害到司法原本理当恪守的被动性与中立性呢?当司法化解纠纷的功效是建立在突破原有“场域”的基础上时,这种司法功能又能否持久地作用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呢?一时的政策效绩或许值得赞许,但其对法治的长远影响则不可不察。

受革命年代深入田间地头审判案件模式的影响,中国司法曾一度出现过“炕头法庭”、“马背上的法庭”等“司法下乡”现象,这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让司法得以顺利“进驻”社会基层特别是一些边远贫困地区,不仅有效化解了民间纠纷,而且带动了落后地区司法文明的发展。正是在这种“司法深入基层”的传统下,各地才出现了“管段法官”、“社区法官”等创新。但与上述“运送正义”的方式明显不同的是,现代化大都市背景中的“社区法官”,并不是在基层群众难以“接近正义”的客观环境中产生,其化解纠纷的方式也并非单纯的开庭审判,而是一种类似行政系统“特派员”的“司法钦差”。可以想见,社区法官直接面对的民间纠纷很多将不是双方造访,而是单方面的申诉。这在一个并不具备立案、开庭、执行等分工流程的司法外场域,由单个法官对纠纷进行“一揽子”处理,明显有违司法中立的程序法则。尤其是在纠纷的实体处理上,法官由于事先直接听取了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就难免受其影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进而直接削弱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其实,现代司法之所以扮演着“正义使者”的角色,并不是因为法院拥有利益分配和财政大权,而仅仅在于用一种绝对被动、中立的规则树立起自身在解决纠纷上的终极权威。也就是说,司法的威力并不在于“力量的逻辑”,而在于“逻辑的力量”。而这种逻辑必须通过固定的“场域”确立在消极被动、客观中立的基础之上,否则司法的威信将难以维系。正因为如此,现代法治国家都注重司法的“场域”建设,通过营造一种特定的司法氛围,借助剧场化的仪式符号,将化解纠纷纳入正式的程序轨道。如果司法背弃自己固定的场域,而主动介入社区纠纷,则会因为违反司法规律而最终侵蚀到司法“运送正义”的权威。

不可否认,中西方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在解决纠纷的司法方式上也各有千秋。对于内藏数千年传统基因的国人而言,司法机关通过深入基层为民服务的举措赢取社会的信赖和权威,虽不失为明智的现实选择,但前提必须是遵循司法的中立、消极等普遍性规律,而切忌随便突破自己的场域“另起炉灶”。从这个角度说,笔者倒认为“马背上的法庭”值得赞许,而“社区法官”则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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