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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杜绝案件瑕疵【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

时间:2008年05月04日  07时38分   作者: 赵国勤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4月3日,记者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在该院案件质量评价办公室副主任李秦英的案头,记者看到这样一份《案件质量通报》:张某盗窃案中,承办人移送起诉时认定两起犯罪事实,而法院以仅有口供为由只对其中的一起犯罪予以认定。依照我院《案件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删减公诉认定同一罪名犯罪次数正确的,为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属于起诉质量不高,故认定为二级二等……

李秦英介绍,《案件质量评价办法》是金水区检察院历经8个年头、凝聚了两任检察长以及干警们心血和智慧的结晶拟定的。经过不断完善,如今已成为该院案件质量评价工作的“尚方宝剑”。

记者看到,《办法》明确规定了质量评价工作的机构、评案范围、评价内容,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将办案质量分为三级九等。规定一级为达到办案标准或作出一定贡献的案件,二级为案件办理中存在瑕疵的案件,三级为办理错误的案件。在每一级中又根据不同的层次分为三个等级。如同为一级案件,发现并纠正侦查机关重大错案的可列为一级一等案件,发现并纠正侦查机关一般错案的可列为一级二等案件,仅仅达到案件质量标准的案件可列为一级三等案件;在二级案件中,认定事实情节有误,但不影响案件法定量刑幅度的,为起诉质量不高,列为二级二等。而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影响法定量刑档次但不影响定罪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质量较差,列为二级三等案件……

李秦英说:“对在质检中发现的问题,小到错别字,大到程序、实体中出现的问题,都点名到案,通过院局域网发布通报。评价办法使得案件质量认定有很强的操作性,也让办案人口服心服。”

过去在金水区检察院,案件只要拿到判决就算是办成功了,现在可没这么简单了,即便是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起诉书中认定的罪名、犯罪事实、犯罪金额以及犯罪情节与判决书中认定的不一致的,或办理案件中没有发挥监督职责的,都要查明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划定等级。

谈起这种变化,金水区检察院纪检组长兼案件质量评价办公室主任刘英介绍,金水区检察院每年受理审查各类逮捕、起诉案件4000余件,办案量居全省基层检察院之首。如何保证办案质量,院党组经过反复推敲,于2001年8月设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价机构,出台了《案件质量评价办法》,使案件质量管理成为一项日常工作,我们的目标是杜绝案件瑕疵。据悉,近年来,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检查中,金水区检察院的案件质量每次都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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