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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逮捕措施案件监督应予强化

时间:2008年05月05日  07时13分   作者: 赵征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逮捕后可以据情况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但司法实践中,逮捕后没有出现变更逮捕措施的条件而变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的进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笔者认为,为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防止司法权滥用,应强化对变更逮捕措施案件的监督。

首先,监督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要把强化监督意识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对不符合变更逮捕措施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提出意见,限期纠正,在得不到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应按照逮捕条件,果断行使决定逮捕权,逮捕被变更逮捕措施的人。

其次,监督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是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积极意义之一就是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能够有效地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随时接受审判。它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其他强制措施不可替代的。如果放宽条件地将被逮捕的人释放或者是改为其他强制措施,就丧失了逮捕措施应有的作用。

最后,监督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举措。刑事案件是由具体的司法人员来办理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法律赋予了司法人员相应的司法权,但司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行使司法权时也可能会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事实上,部分司法人员滥用强制措施的执行权和决定权违法违纪的事件时有出现,检察机关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形进行监督,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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