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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又是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抚今追昔,在感受时代沧桑巨变的同时,也深感今日之局面来之不易。正因为来之不易,所以备感珍惜。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30年,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逐步完善的30年。30年来,围绕我国检察制度产生过各种论争,正是这些负责任的、建设性的论争,鞭策着我国的检察理论创新,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形成、发展、完善。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之际,以点带面,对30年来的历史脉络与理论发展作一个概要性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总结历史经验,更好地向前发展。 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法律文化发展的脉络不同,检察机关的权力和功能差别比较大,对检察的解释也有所不同,由此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也不同。概括来说,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当事人色彩比较浓厚,认为检察是一种以公诉为中心的活动,检察的基本职能是追诉犯罪;而大陆法系则将检察官作为一种“法律守护人”来看待,认为检察是守护法律实施的一种专门活动。 在现代检察制度中,鉴于法官不受制于上司,其角色是独立的,而每个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又是多样的。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机关就有必要通过行使各项法律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由此,检察机关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以及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宪法根据我国的国家制度与政治制度,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作出的法律表述。在我国,法律监督职能主要通过行使侦查职能(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公诉职能(将触犯刑法者提交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公民权利(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有利被告人和不利被告人的情形均予以关注,同时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和实施司法监督(监督警察依法侦查、监督法官审判、监督判决执行)等方面来进行。 回顾历史可以给我们带来继续前行的力量。为此,本版特开辟“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笔谈”专栏,希望对检察制度发展有深切感受的检察官、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读者踊跃来稿,可以通过点滴事件、所办案件或某一法律理念的变迁反映对检察制度的认识深化过程,来稿要求坚持史料性与理论性相结合,尽量做到故事性、生动性与思想性的统一。 (法律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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