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最长的宪法之一。去年年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柳建龙来到印度加尔各答的西本加尔国立法科大学,开始了他的印度宪法学之旅。在学习中,他不仅认真研读了印度宪法,同时对印度高校宪法学开设的特色也做了细致的研究,故结成此文,以飨读者。

印度的标志性建筑泰姬陵
我的印度宪法老师
我于2007年11月3日来到加尔各答。当月的中下旬,开始上宪法课——A、B两个班的课,我都听。虽然,两班的进度差不多,但老师不同,所用的方法亦不同,收获自然也就不一样。
西本加尔国立法科大学(NUJS)有三位宪法老师,其中森教授(M.P.Singh)和芮教授(U.R.Rai)给我印象比较深刻。
森教授是我此行的指导老师。2006年以前,他是德里大学法学院院长,著有《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一书。据介绍,森教授已经发表文章上百篇,但最为著名的却似乎是他对于《印度宪法》一书的修订。这本书自1950年第一版至今,已经10版,并且多次更新判例。此书,在印度的学者和学生中评价甚高。
芮教授是刑法教研室的,但在印度宪法学界,他也是顶尖级的教授。他讲课的方法与森教授一样都是逐条释义。不同的是,森教授更多地结合历史、判例展开,对于各家的观点较为中立,对学生则是启发式,很少给出结论;而芮教授则属于条文和案例的结合,他对于条文的分析比森更具解构性。但他对解释方法的讲授,则在条文分析之中展开。他给出观点,学生则提出问题,他要么论证要么反驳。在辩论的过程中,很多问题便能得到厘清。他有一点让我很是佩服,印度宪法洋洋洒洒几百页,而且经过多次修改,但他基本上不用翻法条,便能将修改前后的法条原文讲出来,并且在解读条文的时候,马上就能给出相关条文,作出解释。而我连中国宪法这不甚长的条文都还不熟。我以为,相比之于国内的宪法学课程的讲授而言,这种讲授方式虽然未能立即给出系统的概念,但这里的学生对于宪法的理解比我们要深刻许多。而且在探讨的过程中,也能发现很多问题。我跟他们的一些本科生接触过,他们看问题的视野有时候比我要宽许多。
还有一位教授上课的时候按部就班,基本上是在念法条和判例,学生们往往比较闹腾。几个较为活跃的学生,会就着判例里的观点与之展开争论,且同时援引其他法条作为佐证。该教授有时很无奈,经常须强调“你们是来学习的,听着就行了”。但事实是否如此呢?我还是比较赞成森教授的观点,给出观点其实也不难,但这个不是老师的任务,老师的任务应当还是授之与渔而非鱼。
 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最长的宪法之一
宪法学课:判例与规范
印度的宪法很长,所以这里的宪法课也很长,必须用一整个学年才能把整部宪法理一遍。当然,如果愿意,也可以用短短的几天来勾勒印度宪法。因为有很多人写过印度宪法的介绍性文字,但如果只停留在这一种层面上,你会发现,实在味同嚼蜡。正如我此前所开的玩笑一样,写印度宪法学的逐条释义最为简单,如果将印度宪法全部翻译出来,大概有150页,只要“举一反三”——宪法中的一个条文,自己再说三句废话,厚厚的一本专著便出台了。不过,这只是一种打马虎眼的做法,并非做学问的态度。认真做起来,像印度这么长的一部宪法,要用200多页介绍清楚,那毫无疑问,必须字字珠玑。就目前市场上的此类作品而言,恐怕还是Durga Das Basu博士所著的《印度宪法入门》最为经典,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这背后,Basu博士有近25卷的《印度宪法释义》,相当于国内厚本的《牛津高阶英汉词典》至少6本那么厚。即使是他所谓的《简本印度宪法》,也有一千五六百页。不过,话说回来,这里的课堂上并没有指定的教材,虽然森教授修订的《V.N.Shuklar注印度宪法》口碑不错,而且本人也是这里的校长,但并无强买强卖之事。这里的学生大多只须带个法条(P.M.Bakshi著《印度宪法》)或者只带个笔记本或者手提电脑。
上课时,老师会先把法条讲一下,然后就搬出一堆重要的判例,把有争论的问题说一下,然后给出双方的论证。一般来说,判例总是略显散漫而缺乏条理,一方面因为英美法的概念化程度总体不高,故而在论辩逻辑的圆润自足上实在难以跟大陆法媲美;另一方面则因为法院之判决本来目的就在于解决纠纷,所以只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在文本中或者在条文中有所依据,便穷其可能,不择“手段”。即使如此,有一点,确实值得我们学习的,英美法或者缺乏成文法的传统,然而他们对于文本的尊重却是体现在一个又一个的先例,“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stare decesis),这也是老师非常强调的一个原理。只有存在“区别”(distinction)上,才能够推翻或者改变法律。当然,相比之大陆法的法官,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限似乎要大得多。
但是,即使如此,只要深入法院的论辩中,很快就会发现,法官们并未忽视所谓的规范,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都是围绕着规范语句展开的。相比之下,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许多老师在课堂上反而往往忽略了规范的地位和作用。也许,有时候,我们该回过头去看看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成果,以我个人的管见,再过十年或者二十年,我们也很难达到那种高度。
至于这种教学的可期望价值,它一方面培养了学生的规范意识,另外一方面也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不仅拓宽了学生自己的视野,在课堂的交流中,围绕规范和原理所展开的论辩,也促使老师进一步思考,应当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互动。另外,法律学本身是一种技艺,作为法律系的学生,很多人将来是要走到律师、法官的岗位上去的,那无疑是需要技巧的。再者,即使做一名研究者,我们同样也需要去解读文本的,Laurence H Tribe说:“首先是文本”;笔者的导师韩大元教授也常常强调宪法学与政治学和哲学的区别在于规范,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宪法学是一种规范化了或者受规范拘束的社会科学:这既是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规范作为法规范本身的要求,也是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从而区别于哲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要求。至于所谓交叉学科,我以为固不可免,但亦视本门学科的发达程度而论,如果一个学科本身尚未发达,而其所谓的研究者或者未来的继承者却多数都在研究什么交叉问题,这难道也是前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