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声音周刊>>参议>>本页

控烟检查员罚款合适么

时间:2008年05月05日  07时28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据4月25日《京华时报》报道,5月1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北京市各企事业单位的10万多名控烟检查员经培训后佩戴相应标识上岗。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拒不改正者,将根据该规定对其处以10元罚款。

正方:有利于行政法规快速落实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廖辉亮:该规定对控烟检查员行使这一权力设置了限制条件:只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才可以行使。这就与行政处罚权有了明显的区别: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普适性,即针对不特定地域的不特定对象,而检查员所能行使的罚款权尽管对象也是不特定的人,但行使地域却是特定的。

  有了这一关键性的限制条件,控烟检查员的“罚款权”,不仅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还凸显出单位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环境的环保意识。一个单位在自己的“地盘”上执行先“教”后“罚”的合理制度有何不可?即使这种制度源于规章、经过培训、全市统一,也并不等于其权力已被行政化。

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张赞岭:我国现行部分行政法规、规章,例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网吧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等的落实情况还不尽如人意,甚至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这对整个社会的守法意识的提高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力量薄弱所致。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委托控烟检查员监督执法,大大扩充了执法力量,是快速落实行政法规、规章的一个有效途径,值得肯定。

不过,笔者希望有关部门对控烟检查员队伍加强管理:一是要严把入口关,确保执法队伍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二是要加强执法程序的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三是要搞好阶段性评定,及时净化控烟检查员队伍。

反方:初衷虽好但难掩违法本质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赵云昌:让佩带标识、统一着装的控烟检查员罚款不合适。首先,控烟检查员不具备实施罚款主体资格。罚款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两种: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显然,控烟检查员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被授权的组织,因此不具备实施罚款的主体资格。绝大多数控烟检查员隶属于企业或一般事业单位,显然不属于以上主体中的工作人员,即使是佩带统一标识或统一着装,控烟检查员也无权对违规吸烟者实施行政处罚。其次,控烟检查员不具备实施罚款的执法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控烟检查员没有执法证件,即使佩带标识、统一着装也不具备执法条件。因此,北京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控烟检查员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妥的。

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何新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不能任意扩大。北京市的做法虽可理解,但违反了法律,不应支持。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类似合情理但不合法的事必须慎行。从有关报道看,控烟检查员是由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管理层所设立的检查员,是自身管理的人员,如果单位管理层真正有禁烟的决心,不借助检查员罚款,而是通过严格落实内部考核、强化宣传教育等措施同样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网友观点

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陈宝亮: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危害几乎尽人皆知,多年来,公共场合禁烟的规定执行不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不够,因此,对“违禁吸烟”者,如果批评教育仍然达不到接受教育的目的,运用一下经济制裁的手段,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民意的。在奥运会即将到来之际,此举意义重大。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芮东生:很多人公德观念淡薄,在禁烟场所吸烟如果仅靠卫生部门执行,显然是面广量大、力不从心,因此,控烟检查员受委托实施“10元处罚权”当属符合国情之举。

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刘卫东:控烟检查员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看,如果因为罚款问题而导致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到时作出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然陷入败诉的尴尬境地。

话题预告

重大节日不悬挂国旗该不该罚

据5月4日《山西晚报》报道,太原市日前对全市单位所属片区以及居民小区的清洁情况定出标准。其中规定,今后凡遇重大节日,临街单位的大门、楼体须悬挂国旗。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此,有人认为,此举又是“一刀切”、搞形式主义,不应提倡;也有人认为,国旗法倡导重大节日悬挂国旗,此举有利于帮助群众树立爱国热情,至于对重大节日不悬挂国旗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是一种必要的敦促。欢迎踊跃投稿,参与讨论。

截稿日期:5月8日控烟检查员罚款合适么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