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早上,记者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时,发现里面已经济济一堂,来人均是为拆迁的事情等待王才亮律师的。因此,采访只能见缝插针。
“几乎每天都是这样。当事人从全国各地赶来,挺不容易的,我有时连饭都顾不上吃,就从家里跑过来了。”虽然早上8点半刚从安徽阜阳回京,但54岁的王才亮一点都不显疲惫,身上洋溢着年轻人的活力。
4年前,王才亮设立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时,没有想到自己日后会在拆迁维权领域独树一帜。对于被称为“比计划生育还难”的拆迁,他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钉子户”之所以成“钉子户”也是出于无奈
1988年,在江西景德镇一家国企干了几年企业管理科科长的王才亮华丽转身,成为景德镇第二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1995年,目光敏锐的他看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优越性,遂成立了“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
“最初我们主要打医疗事故官司和拆迁官司,在景德镇还比较有名气,并且在中心地段买了400平方米的房子做办公室。”王才亮后来彻底“转型”到拆迁维权领域,缘于北京拆迁户杨林武的千里求助。
杨林武夫妇本来经营着一个金刚石制品公司,生意很红火。但一起超越拆迁范围的拆迁事件却把他们的生活拖入泥潭。2002年,杨林武慕名到江西找到王才亮,聘请他做自己的代理人。“老杨无助的眼神震撼了我。当时我已经注意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矛盾焦点,但因为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复杂,很少有律师专注于此。”于是,从2004年开始,王才亮决定专攻拆迁官司。
如今,才良律师事务所每年办理的拆迁案件有100多起,成为北京较有名气的特色型律师事务所。
2007年,随着重庆吴苹夫妇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房产被媒体聚焦后,“钉子户”一词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有人为“钉子户”叫好,也有人觉得“钉子户”漫天要价,阻碍城市发展。对此,与拆迁户频繁打交道的王才亮认为,“中国老百姓多数是通情达理的,如果政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迁,老百姓一般都会理解和支持”。
他说起这样一件事:京珠铁路复线湖南衡山段建设涉及到很多拆迁户,一开始老百姓不同意拆迁,后来政府对其说明工程重要性,且经过适当安置后,老百姓还是同意搬迁。“今年春节南方雪灾,这条铁路在运输滞留旅客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南京拆迁户翁彪自焚、苏州拆迁户杀死拆迁公司经理……近几年来,王才亮目睹了“钉子户”的各种维权方式。那些为了维权而付出生命或者以身试法的拆迁户让他惋惜和心痛。“我不赞成拆迁户铤而走险,一向主张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权。”
在律师事务所采访时,记者看到,在二审中败诉的杨林武向王才亮诉说去法院申诉被拒门外的经历时,王才亮耐心建议他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这些年,跟着王律师学到不少的法律知识。”杨林武告诉记者。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起监督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才亮注意到《京华时报》的一则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王才亮很纳闷,因为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现在为什么又出现“政府主导”的声音?
王才亮认为,目前拆迁之所以易引发群众上访,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拆迁户进行不平等谈判是原因之一,但更多时候是因为政府没有在拆迁过程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自己来谈,政府应该起到监督作用,是裁判员的身份。如果由政府主导拆迁,政府就变成了运动员,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还到哪里寻求公正?”
他举了个政府主导拆迁的例子——江西省丰城市拆迁。2007年,丰城市老城区改造,5个项目中有4个是商业开发项目。因为拆迁补偿与市场价格悬殊太大,被拆迁人不同意签协议,最后政府采取了过激的拆迁手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作为在拆迁领域颇有名气的律师,王才亮参加了不少与拆迁有关的研讨会,他说,如果国家真要出台《城市拆迁条例》,建议该条例中加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相互协商,政府只能起监督作用”这样的条款,以规范开发商的拆迁行为。
期待司法救济途径实至名归
对于自己每年办理的上百件拆迁案件,王才亮并不讳言其中一半以上是靠协商解决的。“打拆迁官司的胜诉率太低了。”
王才亮告诉记者,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他们一般采取“两条腿”走路:一边走诉讼程序,一边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有关部门和民众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这需要智慧和耐心。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与有关部门达成平衡,弄不好有时还会让当事人产生误解。”
“目前拆迁的司法救济渠道看似通畅,其实很难行得通。”据王才亮讲,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户与开发商的拆迁补偿纠纷,首先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此前不得向法院起诉)。由于开发商的拆迁均已先行经过当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准,这种程序设计难免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便利,影响实体的公正。尽管按上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仅仅是有无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只有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司法纠正,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或条件有异议,其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现实可能性是有限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解释更是彻底堵死了被拆迁人的民事诉讼之路。”
物权法刚出台时,王才亮和他的同事为之欢呼,觉得有望终结野蛮拆迁,特别是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让他觉得拆迁有望逐渐走向规范,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但随后发生的江西省丰城市违法拆迁让他不容乐观。
据了解,在去年8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上,建设部原部长汪光焘宣布,因与物权法抵触,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物权法生效起停止实施。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条例。王才亮希望立法机关能明确“公共利益”的范畴,以防止有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谋个人私利。
除了代理案件,王才亮还著书立言,迄今已出版了《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等21本书籍。“我每天都写到凌晨两点,除了勤奋,没有别的法子。如果自己的经验和心得能给社会的法治进步作出点滴贡献,就很满足了。”目前,王才亮准备把自己近几年代理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梳理一下,争取今年再出一本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