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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时代魅力

时间:2008年05月06日  06时57分   作者: 许身健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5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一行视察了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总理亲临中国高等法律学府,与中国政法大学学子共度青年节,其平易近人的个人魅力感染了广大师生,同时也让人感受到了——

尽管中国政法大学师生早就期盼温总理到访,但是这次总理选择“五四”青年节莅临,还是有些出乎人们的意料。不过,仔细思忖也是水到渠成。

回顾国家领导人与中国政法大学的联系史可以看到,尽管曾有两任最高国家领导人题写过校名,但总理亲自到访还是第一次,此次总理应学生的热情邀请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掀开了这所名校校史的新篇章。这不仅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荣耀,而且令我们进一步思考其中的标志性意义。

众所周知,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法学高等教育恢复三十周年。在这风云激荡、波澜壮阔的三十年中,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亘古未有的剧烈变化,对于这种全新的社会变革,学界称之为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即实现中国社会的现代化。

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呈现出日益现代化的趋势,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口号之下,法律不断向社会生活渗透。作为一种主导话语的法治,似乎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制现代化的本质是从人治社会转变为法治社会。人治与法治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分野的特征,构成了这两类不同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所谓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法律之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根本与核心。温家宝总理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的。也就是说,总理到访的深层次原因正是法治的时代魅力之体现。

现代国家普遍认同法治理念,它不仅是法学家研讨的议题,而且日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的中心报告指出:“法治观念要服从于两个理想: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第二,法必须建筑在尊重人权人格的基础之上。”会议结束时通过《德里宣言》,确认了以下法治原则:第一,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造和维持使个人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各种条件。第二,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第三,法治要求正当的司法程序。第四,司法独立及律师自由。

法治是一个经典性概念,关于它的涵义,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认识。那么,法治社会应包含哪些内容?法治精神又该如何理解?温家宝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标志。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我们常讲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温家宝这样解释法治精神:“一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四是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温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的一席话,反映了国家对法治的认同与追求,从侧面反映了法治的时代魅力,使人们见证了温总理的法治情怀。

这几天,中国政法大学广大师生沉浸在兴奋当中,正如有关媒体所言:温总理视察中国政法大学,不仅是该校的骄傲,从更广阔的层面上,它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荣光。法律人将以此为追求法治发展的契机,期望国家在法治的时代魅力召唤下,走进法治时代,最终实现法治理想,也就是法律人孜孜以求的梦想——“法治天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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