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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固原5月5日电(记者薛正俭)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孙殿华(副厅级)、财务部部长刘汉芳、公司职工焦裕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本报1月2日一版曾作报道)昨天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未遂)、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孙殿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贪污罪(未遂)判处刘汉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焦裕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820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七八月间,孙殿华指使刘汉芳采取虚列工程支出手段,将大古铁路公司本应支付的两笔工程款580余万元和240余万元分别转入当时已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华兴公司,后又通过虚假平账掩盖事实。法院还查明,孙殿华明知华兴公司不具备改制条件,仍指使时任华兴公司法人代表的焦裕嘉以大古铁路公司的34名国有企业职工冒充华兴公司职工,参与改制,将转入华兴公司的两笔国有资产以股权量化在34名职工名下,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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