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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伊莉) 为帮助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的朋友提高业绩,18位好心人与银行签订了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告诉他们,身份不能随便“出借”。
杨女士的朋友是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他找杨女士等18位朋友,请他们帮忙“买”房子。朋友说房屋销售合同不会实际履行,是借用杨女士等人的身份从银行套取贷款。碍于情面,杨女士等人答应了,由房地产公司作担保,与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事实上,杨女士等人从未得到过房屋,也没支付过房屋的首付款及月供款。银行放出去了贷款,却拿不回按揭款,便将杨女士等18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银行与被告杨女士等18名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房地产公司承认未向杨女士等人提供过住房,房屋贷款亦由其实际占有和使用,故判决该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杨女士等人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如房产公司未能全额偿还欠款,杨女士等人须对剩余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银行和杨女士等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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