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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防洪堤边洗手溺水身亡
法院判决:家长未尽监护责任要担责

时间:2008年05月06日  07时29分   作者: 车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车桢) 孩子在防洪堤边洗手,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家长将负责堤岸管理的相关部门告上法庭。4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孩子家长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6年6月17日上午(正值汛期),谢童和表弟吕航(均系未成年人)一起到距三明市中山公园404米的防洪堤岸绿化带玩耍。吕航钻出堤岸防护栏,站在应急下河台阶上洗手时不慎落水,谢童在试图救起吕航过程中,也掉进河水中与吕航一起溺水身亡。他们的父母以堤岸防护栏和应急下河台阶设计、管理有缺陷为由,将三明市水利局和该市园林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两单位赔偿60余万元。

三明市三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童和吕航溺水处是三明市江滨防洪堤工程,堤岸边的应急下河台阶是城市防洪堤的组成部分。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在防洪堤上修建了防护栏,具有警示作用,已为当地市民所周知,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对应急下河台阶及防护栏的管理并无过错。谢童、吕航溺水时,正值河流进入汛期,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已对汛期防洪堤岸的安全防范事项进行了通知,但谢童、吕航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范围溺水死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谢童、吕航家长的诉讼请求。谢童、吕航家长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三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谢童、吕航溺水的危险来源是河流,而不是防洪堤及其附属的防护栏及应急下河台阶等设施。防洪堤及附属设施客观上只会降低河流带来的危险。谢童、吕航均是未满10岁的儿童,事发时间是周末,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在汛期到防洪堤岸上玩耍,以致发生溺水事故。对此,非法定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不力责任。据此,依法驳回谢童、吕航家长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应由谢童、吕航家长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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