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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11·14特大火灾案两名责任人被判刑

时间:2008年05月07日  07时14分   作者: 翟义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翟义君)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河北省承德县“歌都KTV”歌厅11·14特大火灾案(本报多次报道)幕后老板王颖和法定代表人田玉民,近日被该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2007年11月14日凌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KTV”歌厅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1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而该歌厅的法定代表人田玉民投案后称其并不是真正的投资人和实际控制者,承德县检察院迅速派员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最终,查清除法定代表人田玉民外,还有真正幕后投资人王颖。

由于王颖的丈夫赵明月当时为公安局干警,而公安局干警家属不得经营娱乐场所。为了避开此规定,该歌厅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玉民。2007年11月14日凌晨,姜大永(已被判死刑)与该歌厅的有关人员发生矛盾后,用吸管从摩托车油箱内吸出汽油,将吧台电脑点燃,起火后致歌厅服务员张岩死亡,大火将歌厅临时封堵的门烧毁,并蔓延至作为休息、住宿使用的房间内,致使10人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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