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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宜犯罪化

时间:2008年05月07日  07时25分   作者: 刘飞 宋旭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的每次敲诈勒索行为均构成犯罪,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数罪并罚。行为人多次敲诈勒索的,累计犯罪数额,可能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评价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适用3至10年的法定刑,基本上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行为人的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均不构成犯罪,但又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为此,笔者建议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敲诈勒索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犯罪化。

首先,与多次盗窃相比较。从犯罪手段上看,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等恐吓手段足以使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恐惧,而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手段行为比较平和,未侵害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从刑法保护的法益看,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人身权利或其他法益。

其次,将多次敲诈勒索规定为犯罪,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1997年刑法制定时,该类犯罪行为较少,而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频频发生。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敲诈勒索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犯罪化,有利于克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缺陷,有利于保护法益。

最后,“多次敲诈勒索”犯罪化并非无条件、无限制地犯罪化,仍然坚持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比如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故意,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可能;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等。时间、空间、次数和数额上要有限制:时间上,原则上以一年为限;空间上,进入校园内对未成年人多次敲诈勒索的;次数上,原则上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数额上,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较大。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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