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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不该苛求劳动者

时间:2008年05月07日  07时41分   作者: 杨维立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广州市劳保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提醒申诉者,目前各级仲裁部门相关配置紧缺,无法从容应对激增的案件,追诉时效延长至一年,劳动者不必扎堆一时,如果因案件“井喷”导致积压,最后权益受损的还是劳动者(4月30日《新快报》)。劳动争议案件会不会出现“井喷”?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仲裁办主任李军分析,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会更多选择仲裁;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劳动仲裁免费后不排除有滥用诉权的可能。比如,有可能出现只在一个单位干了一个月,就随意申请仲裁向单位要求数十万元补偿的情况(3月29日《羊城晚报》)。

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现实正在考验着仲裁部门的应对能力和服务水平。这里,广州市劳保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提醒劳动者“错峰”的动机和目的虽好,但在我看来,这个提醒效果极其有限。理由是,主观上,劳动者维权的心情迫切,他们巴不得问题早一天解决;客观上,证据收集容易时过境迁。而申请仲裁是劳动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阻止。劳动争议案件刚进入免费时代,想不“一窝蜂”也难。再说,什么时候申请仲裁才合适,劳动者心里并不清楚,仲裁人员心里恐怕也没底。如果当事人、证人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工作具有流动性,等得起吗?在等待申诉的过程中,会不会使矛盾激化?

至于李军先生提出的“防止滥用诉权”,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峰”。但这个制衡机制却是把“双刃剑”。现实中,哪些案件是滥用诉权很难甄别判定。有的案件明明是申请人有理的,该胜诉,最终却败诉了,这里面有证据不足的问题,也有个仲裁机构自由裁量的问题,更何况有些案件本来就是处于似是而非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法律知识比较贫乏的劳动者而言,我们能对他们作出什么样的要求?因为“当局者迷”,有些申请人偏认死理——认为自己能赢官司。人家正是因为相信你仲裁机构,才来求个公道,官司还没打,你就说人家是“滥用诉权”,将人家“一棍子打死”,于心何忍?

我们说,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而是具有一套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尽量减少纠纷并使社会长期处于和谐状态的社会,劳动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较为重要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简便快捷等独特优势,理应在化解纠纷,构筑与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为自己讨回应得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权益而疲于奔命,甚至不惜生命上演“跳楼秀”,违法维权案件也时有发生。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仲裁部门不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过多过高的要求。因为畅通劳动者诉求渠道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大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各地仲裁机构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欢迎的姿态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从细节入手,创新服务措施,为劳动者申诉营造良好的环境,想方设法让他们都能带着希望而来,带着满意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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