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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挂旗

时间:2008年05月07日  07时42分   作者: 肖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太原市日前对全市单位所属片区以及居民小区的清洁情况制定出标准。其中规定,今后,凡遇重大节日,临街单位的大门、楼体须悬挂彩灯、彩旗、国旗。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5月5日《山西日报》)。

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哪一条规定,临街单位必须挂彩灯、彩旗、国旗,即使在《国旗法》中,也只是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根据国旗法的这些规定,重大节日挂不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选择悬挂,也可以选择不悬挂。现在太原市强制临街单位的大门、楼体须悬挂彩灯、彩旗、国旗,显然是剥夺了公民和单位的自由。

爱国是人的一种内在情感,无法用强制得来。如果靠强制来表现爱国感情,那么只能是对国旗的一种亵渎,对爱国感情的一种亵渎。很多情况下,不悬挂国旗,不一定就说明一个人没有爱国情感。此外,国旗应当优于其他旗帜和彩灯,现在太原市把国旗放在彩灯、彩旗一个层面上强制要求悬挂,我认为这是不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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