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陕西汉中出台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增设“迟到席”,参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签到册,不得由他人代签。(5月4日《华商报》)
会风连着作风,很难想象,一名自由散漫、会风不好的干部会有多好的作风。从这个意义上讲,陕西汉中开会增设“迟到席”的做法还是值得期待的。然而,看罢新闻,笔者却对这样的设“迟到席”的做法心生疑窦:设“迟到席”真的能够改进会风吗?按照国人比较好面子的传统,设立“迟到席”或许在开始之时,可以起到一定的管理效果。可是,如果迟到的与会干部不止一两个人,时间长了,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之下,试问:还会有谁把“迟到席”当做一回事?毕竟,迟到了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惩罚措施。如果没有强制性措施来保证这一规范得以遵守,对不遵守规范者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实际上就相当于义务人可以免受这一强制规范约束。这种强制性规范的任意化必然导致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要想让“迟到席”产生应有的效果,还应该让这项规定更加细化、更加深入一些。比如说,可以尝试规定在经济上进行惩罚,还可以规定予以纪律性的处分,抑或与领导干部及其工作单位的日常、年终考核挂起钩来等等,让这项严格的规定能有一些有力的“抓手”。否则,极有可能落入形式主义的窠臼,沦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