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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牌照该当何罪?
苏州两疑犯被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捕

时间:2008年05月08日  07时02分   作者: 卢志坚 叶芊 刘昕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叶芊 刘昕) 不少有车一族可能遭遇过这样的“恼人事”——晚上还证照齐全的爱车,清晨起来车牌却不翼而飞。4月25日,盗窃汽车牌照并敲诈车主的杨聪慧、马文明二人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

3月17日晚至3月20日凌晨,杨聪慧、马文明、冯某、甄某、杜某5人经事先预谋,在苏州、昆山等地,窃得各类型号的轿车牌照10副,并将写有杨聪慧手机号码的纸条贴在车挡风玻璃处,让车主与其联系赎回车牌。5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4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批准逮捕以上5人。平江区检察院在审查后发现,冯某、甄某、杜某3人均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因此,4月25日,该院对冯某等3人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同时以涉嫌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了杨聪慧、马文明二人。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李雁介绍,盗窃汽车牌照是该定盗窃罪还是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该案中,杨聪慧等5人盗窃10副汽车牌照的行为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却足以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5人随后实施的预谋敲诈车主的轻行为也被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重行为所吸收。因此,该院最终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了二人。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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