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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部门工作了几年以后,我又回到了自己深深热爱的公诉科,又开始了周而复始的阅卷、提审、出庭工作。
当再一次走进看守所大门的时候,十多年前提审犯罪嫌疑人金某的一幕又闪现在我眼前。
那是13年前的春天,我作为刚刚考入检察院的一名新兵,以书记员的身份协助一名老检察官办理一起抢劫案。
金某是一名抢劫出租车司机后逃跑1年多的犯罪嫌疑人,他的同伙已经被判刑。他在潜逃1年多的时间里,又实施了几起盗窃犯罪。
金某始终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被全部掌握。在侦查阶段,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不予供认。
可想而知,检察官去看守所提审他,必定要经过一次心理上的较量。
果然不出预料,讯问刚刚开始局面就僵住了,金某非常不配合,即使我们把法律政策都讲给他听,他也不理会。
这时,侦查机关一名办理此案的侦查员也来到看守所提审,一看到金某还是在侦查机关讯问时的那种情景,忍不住上前踹了金某两脚。
被打后的金某抵触情绪更加强烈,马上梗起了脖子。见到这种情况,我的同事连忙把这名侦查员带出了提审室,屋里仅剩下我和金某两个人。
此时,我非常了解金某的心情,我知道是他的侥幸和畏罪心理在作祟。
当我了解到他家住在东山时,就和他聊起了我当律师时辩护的一名也是东山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那个人恰巧金某也认识。
我把那个人最初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后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过程告诉了金某,并对他说,是该案的证据发生变化救了他。
同时,我话锋一转,对金某抢劫案的证据情况进行了分析,我告诉他:第一,抢劫犯罪的并不是你一个人,还有一个同案犯已经被法院判决,而且对实施犯罪的预谋策划和具体实施的过程都有明确的供述;第二,本案的被害人、也就是被抢的司机也作了陈述,而且与另一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第三,你拿不出没有参与犯罪的证据,被害司机又对你进行了辨认,你现在如果不供述,只能证明你的认罪态度不好。根据法律规定,你不供认但有证据证明,仍然可以认定你有罪;反过来如果本案没有其他的证据,即使你供认了也不能认定你有罪。
听了我入情入理的分析,金某竟然流下了眼泪。不知是我辩护成功的案例打动了他,还是他侥幸的心理防线被攻破了,他边哭边对我说:“开始我也想交代,可我越想越害怕,就挺着,如果侦查机关也像你这样跟我耐心地说,我早就交代了。”
这时,同事回来了。接下来,金某不仅交代了这起抢劫出租车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交代了另外两起盗窃犯罪的事实。我们很成功地拿下了这起案件。
回想起这一幕,我不禁感叹:人都是有感情的,有时可能讲理比说法更生动,更容易让人接受,与其让别人强硬地接受,不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时候真情的注入就是对法律执行的完美诠释。
怀着这样的心情,我再一次迈进久别的看守所大门的时候,觉得一身的轻松与惬意。
(作者系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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