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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答疑:
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
浙江省检察院主任法医师 褚建新
问: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毒案件越来越多,办理这类案件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 姚晓滨)
答: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在办理涉毒案件中常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毒品的纯度与量刑问题。笔者以为,毒品的含量分析应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公平执法理念之要求,是办理涉毒案件的要点之一。
一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对犯罪已处在某一刑档时,如何确定具体量刑,《刑法》没有说明。目前的规定体现了从严从重的精神,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仅从条款规定无法较好解决司法实践中罚不当罪的问题,即如果把不同纯度的毒品总量都作为量刑的数量依据,就会产生危害性不同的罪犯而量刑相同或者危害性大者轻判,危害性小者重判的后果。毒品不以纯度折算,并不排斥对毒品进行含量分析。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7年11月高法、高检、公安部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二是公平执法的要求。当前,限制死刑的适用正成为司法的主流,为了体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体现公平执法的理念,对毒品的含量分析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中“毒品不以纯度折算”,并不意味着量刑时可以罔顾毒品质量的事实。对毒品犯罪来说,所犯罪行主要体现在犯罪毒品的数量、质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毒品数量直接影响处刑轻重,由于毒品犯罪并没有规定绝对刑,其处罚幅度均是由轻到重排列,也就是说,法官可以而且应当根据毒品犯罪的具体情形,在法定幅度刑内自由裁量,而已经查明的毒品纯度,无疑是重要的酌定情形之一。如果不考虑含量问题,就以实际查实的毒品数量予以量刑,是显失公平的。
另外,从物证角度来说,物质有常态和非常态,非常态的毒品由于掺杂了(或尚未去除)其他物质成分,需要经过加工或者还原才能吸食,因此,在含量上不如常态毒品高,在危害性上也不如常态毒品直接。司法实践中,有时为查明毒品的性状,必须对毒品进行含量分析,特别是毒性相当的混合毒品,必须通过含量分析,确定其主要毒品成分。进行含量分析,可以帮助准确量刑,也可以帮助查清毒品来源,辨别某些言词证据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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