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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父亲2007年8月用他的一张刚存入不久、存期3年、金额为3万元的存单为李某作质押担保,帮李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万元。李某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在2007年底偿还全部借款。现我父亲已因肝癌病故,我是他唯一的继承人,急需取出父亲那笔存款偿还为他医病欠下的债务,但银行说父亲和李某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对我也有约束力。而他们签订合同时,我并不知情。请问,银行的说法对吗?
读者 刘南
刘南读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3日公布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之所以以存单作质押担保,是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在借款人因故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出质人应依法以质押的存单之存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即便出质人因故死亡,这种义务也不随着其生命的终结而消除。因为上述《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因此,在你父亲死亡后,他签订的质押合同对你依然有约束力。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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