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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个体运输户张某与江苏某钢铁公司签订运输合作协议书后,组织车辆从山东莱芜、河北邢台等地为该公司运输钢材。在合作期间,因钢铁公司是纳税企业,需要提供运输发票,而张某不是正规运输公司,不具开票资格,而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则需要按照规定交纳6.63%的税款,即通常说的开票费。为了能节省开支,张某在社会上以远低于额定税率1.5%、2%的价格购买了运输发票6份,开具票据数额为77.26万元。
2007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张某抓获。经查,张某购买的6份发票均为假票,且受票方钢铁公司已以此发票到当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54082元的税款流失。同年7月18日,张某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08年4月25日,张某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所谓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那些可以用于申请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收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等。受票方,即接受服务方持这些发票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违反规定使用、开具这些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的,还可能被判处死刑。该条文同时规定了单位也可以犯此罪,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不具备开票资格的情况下,购买伪造的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致使受票方向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54082元的税款流失,应当依法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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