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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代表多点执法检查“选择权”

时间:2008年05月12日  06时55分   作者: 周建军 邱有全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为进一步扩大市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面,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代表,代表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所关心的问题,选择自己想要参加的监督活动。常委会对代表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参加(据《中国人大》2008年第7期)。

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以及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是人大代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的重要形式。过去,代表们往往是根据常委会的组织安排,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许多代表由于对一些行业、一些领域不熟悉,对一些执法检查等活动颇有顾虑,不参加吧,有不履职、摆架子之忧;参加吧,又添履职不好、素质差之虑。有时候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不强,监督也难以到位。

随着代表参加常委会监督活动自主选择内容政策的出台,这个“两难”问题迎刃而解:“自选”新在“自”。由于不是受邀而来,而是根据自己的关注点自愿参与,代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更会认真看、耐心听、注意记,监督时更具主动性和能动性;“自选”贵在“选”。代表有了执法检查“选择权”,可以提前安排好工作,集中精力认真参与,尤其是对自己特别关注的问题,调查了解得会更深入细致,从而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效果是否显著,说到底是对人大常委会自身工作的检验。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形式上,将以前发个通知,能来则来、不来拉倒的做法改为年初发出征求意见表,让代表自己选择填报想要参加的监督活动,再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应代表参加。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以代表为本,改进工作作风,主动联系代表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好形式。这份充满尊重代表意愿、促进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良好互动的“征求意见表”,必将成为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的一处“良方”。

既然代表自选能够实现代表履职与常委会代表工作的“双赢”,那么是不是其他地方人大就可以“照方抓药”呢?不是的。试想,假设某地人大平时与代表联系不是很紧密,现在贸然邀请代表就某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就有可能出现代表很少到场的尴尬。任何创新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26日开始的为期两天半的商标法执法检查,金建琳等市人大代表就主动参加了此次检查,4月7日,参加检查的该市人大代表与37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政府各单位的工作汇报进行了无记名投票。代表能积极参加执法检查并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这与福州市各级人大一直加强代表工作是分不开的。早在1983年,该市台江区就开展了“代表活动日”活动,20多年来,该项制度雷打不动。2006年7月,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首次“市人大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展示了代表的时代风采和精神;2007年3月,该市人大常委会开通代表联系短信平台,方便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了解、参与和监督……如此的广度、深度和密度,实现了福州市1.3万多名各级人大代表与人大工作的“零距离”,代表们才有可能愿意前来。各地人大如果都能像福州市那样,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增强人大代表对人大工作的认同感、对代表工作的参与度,代表“自选”才有可能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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