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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哈交通运输检察体制与我国铁检体制之比较

时间:2008年05月13日  06时45分   作者: 董亚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铁路检察机关应从铁路企业内剥离,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彻底改变铁路检察机关人、财、物由铁路企业控制的现状,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铁路检察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

□铁路司法机关的设置不一定要遵循一一对应的定势,一个铁路检察院可管辖几个铁路公安机关的案件。

□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交通运输检察院,管辖发生在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管道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案件。

今年1月16日至26日,笔者随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代表团赴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参观访问,实地考察了俄、哈两国交通运输检察制度,所见所闻很受启发。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制度始建于前苏联时期(上世纪50年代),而哈萨克斯坦曾是前苏联的一部分,前苏联解体后独立出来,其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基本沿袭了前苏联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其后变化较小。两国的交通运输检察制度有一定的代表性,比较研究两国的交通运输检察制度与我国铁路检察体制的异同,对我国即将开始的铁路检察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现行铁检体制与俄、哈交通运输检察体制有类似之处

同为专门检察机关,我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俄、哈两国交通运输检察院,除了履行大致相同的检察职能(如公诉、侦查职务犯罪等)外,在建制、发展演变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相似之处。

1.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是建国初直接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置的。1954年,全国各级铁路检察机关开始筹建,时间虽然稍晚于前苏联,但在建制上基本照搬照抄了前苏联的模式,因而两者有着天然的相似性。

2.我国铁检体制与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体制,都曾经历过初建、撤销和恢复重建的曲折历程。虽然两者撤销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恢复重建基本上是出于各自存在的必要性的考虑。1957年7月,由于反右派斗争的干扰,我国铁路各级检察院自上而下撤销;1980年10月,铁检机关开始重建,同时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1987年3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各级铁路检察机关隶属关系改由省检察院和各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党委双重领导。上世纪50年代,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建立,2001年进行改革,中间一级的交通运输检察院被撤销,只保留了基层检察院;从2006年开始,俄罗斯中间一级的交通运输检察机构重新组建,一直沿用至今。

3.我国现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俄、哈交通运输检察院都设有两级机关,而且在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内部都设有一个专门的铁路(或交通)运输检察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在我国四级检察体制中,部分省级检察院下设铁路运输分院作为其派出的一级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则下设若干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对全国的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俄、哈三级检察体制中,在总检察院下设立中间一级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再往下设立若干基层交通运输检察院,而在总检察院内也设立一个交通运输检察工作机构(哈国是在总检察院内的经济局设一个处),负责具体的交通运输检察业务工作。

4.铁路(或交通)运输领域案件的跨地域特征,决定了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俄、哈交通运输检察院的设立都打破了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均具有明显的跨区域性。两者均大致以铁路局或交通运输部门为单元,突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建立相应的交通运输检察机关。因而,解决铁路(或交通)运输领域案件跨地域性管辖的难题,正是我国与俄、哈两国设立铁路(或交通)运输检察机关的根本初衷所在。

二、我国现行铁检体制与俄、哈交通运输检察体制有根本差别

由于社会制度、法治传统、现实国情等方面的不同,我国现行铁检体制与俄、哈两国交通运输检察体制的根本差别也是很明显的。

1.国家性质的根本不同,决定了两者不存在同质性。前苏联与我国虽然同属社会主义国家,但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已不复存在,哈萨克斯坦自建立之日起就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我国始终坚持并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由于两种经济基础的根本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检察制度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俄、哈交通运输检察制度从根本上说具有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

2.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人、财、物的管理上有很大不同。我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名义上是国家派驻在铁路企业内部的专门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但目前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隶属于各铁路企业,尚未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制序列,其人、财、物由各铁路企业分别管理,上下级检察院垂直领导体制被切割;而俄、哈两国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始终在检察院体制内独立存在,并不受控于交通运输企业或设有交通运输机构的政府部门,其检察长由上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命,经费始终由中央财政支付,有利于维护司法职权的独立性。

3.交通运输检察机关的设置上,两者存在较大差异。我国铁路检察机关在设置上,一个铁路局设一个铁路运输分院(作为铁路局所在省检察院的派出院),再在每个铁路分局设立基层铁路检察院,而且各级铁路检察院都有相对应的铁路公安和法院,特别是检法两院严格按一一对应原则设置;而俄、哈两国均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区,设立相当于州一级的交通运输检察院,每个区的交通运输检察院设立若干个基层交通运输检察院,而且交通运输检察院与交通运输内务机构(相当于我国的公安部门)、法院并不一一对应,一个交通运输检察院可对应几个内务局,而没有设立相应的交通运输法院。

三、俄、哈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对我国铁路检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1.铁路运输业的重要性和系统性、铁路运输领域案件的特殊性、铁路运输法律适用的专业性等特点,决定了铁检存在的必要性。我国铁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近30年来,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大动脉的安全畅通,促进铁路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俄罗斯中间一级交通运输检察机关撤销和重建的历程,再次告诉我们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复杂、铁路等交通运输业依然重要、运输领域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依然明显的当下,随着各国司法机关专门化趋势的加强,我国专门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依然有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必要性。

2.司法机关的国家性、司法职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决定了铁路检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国家专属的司法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铁路企业管理下的两级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人、财、物完全受制于铁路运输企业,代表国家执法的检察官却是企业编制人员,不能像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一样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执法的权威性、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均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因而,在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现行的铁路检察体制进行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3.俄、哈两国现行的交通运输检察建制对铁路检察体制改革具有可借鉴性。关于铁检体制改革,2007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已作出专门部署,要“加快改革铁路检察体制,首先解决将铁路检察人员纳入政法专项编制问题,建立符合铁路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体制”。但如何“建立符合铁路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体制”,俄、哈两国现行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模式可资借鉴。笔者认为,第一,铁路检察机关应从铁路企业内剥离,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第二,彻底改变铁路检察机关人、财、物由铁路企业控制的现状,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铁路检察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第三,铁路司法机关的设置不一定要遵循一一对应的定势,一个铁路检察院可管辖几个铁路公安机关的案件,同时不一定要设立相应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直接交由所在地方法院管辖;第四,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交通运输检察院,管辖发生在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管道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案件,以整合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作者系广州铁路检察分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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