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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法律让我们做得更好

时间:2008年05月13日  06时45分   作者: 徐日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地震局及时澄清事实,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值得肯定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施行,在灾难降临时,法律能让信息传播、紧急救援等更加及时有序。

姜明安指出,按照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姜明安说:“按照《条例》,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于应该让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范畴,地震灾害信息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公开。”

姜明安进一步解释说,为了避免灾难发生后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严重损失,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已获得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公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分析自然灾害的隐患和预警信息,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诊”,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这些信息都应该让群众了解”。

“信息公布的途径是多样的,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姜明安说。

姜明安对汶川地震发生后多部门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的做法表示肯定。他说,按照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震属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姜明安建议说:“在政府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及时向公众提供预警信息之外,群众也应该科学、理性地面对自然灾害。”

(本报北京5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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