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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没有义务信任一个有道德瑕疵的人

时间:2008年05月14日  06时42分   作者: 郭松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我看来,虽然刘非在面对媒体和公众时,一直是弱势的面貌出现,但将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却确实是告得很霸道的。因为你自我鉴定已经具有“良好品行”,这是你自己的判断;你所服务的学校授予你“优秀XX”的称号,这是学校的判断,但所有这些判断,都不能代替人事局自己的判断,更不能强要人事局接受。你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人事局也有录用与不录用的自由裁量权,强行要人事局录用,这不是强买强卖又是什么呢?

人事局不录用刘非,其实是有它的道理的,这种道理就在于有道德瑕疵的人不宜担任公职。本来类似一夜情这样的事情,属于纯粹的私德,在今天已经算不了什么了,周围的人不必苛责,当事人也不必太过自责。但既然你要当公务员,那就不一样了,因为公务员要掌握公权力,这就存在一个必须获得公众信任的问题,而一夜情这样的事情,恰恰破坏了公众的信任,这其中的逻辑非常简单:你既然背叛过家庭,就完全有可能背叛公众——公众为什么要把权力交给一个不值得信任的人呢?

有道德瑕疵的人不宜担任公职,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政治惯例,远的如克林顿,曾经为此遭到过美国国会的弹劾,近的如前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广播处处长朱培庆等,都因为看似没什么了不起的道德瑕疵而辞职。梁锦松为此断送了可能成为香港“特首”的锦绣前程,而临近退休的朱培庆则失去了一笔巨额的退休金,两人的损失都不可谓不惨重,但却没有听到他们有什么抱怨。

对于这一标准,一个最为直接的质疑是:在现任公务员中,身上有比刘非大得多的道德瑕疵的人有不少,为什么他们可以留在公务员队伍里呢?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这些人留在公务员队伍里也是不合理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允许他们继续留在公职岗位上,而现在之所以没有把他们从公务员队伍里清退出去,是由于目前监督和考评机制还不健全,公众还缺乏发言权。他们在公务员队伍里的客观存在,绝不能证明不录用刘非是不合理的。

那么,人事局不录用刘非,算不算对刘非的道德歧视呢?绝对不算。实际上,允许他参加公务员考试本身,就证明他没有受到任何歧视,而人事局对他不予录用,只是在合理合法地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根本谈不上歧视与否的问题。难道每一个参加人才招聘会的人都应该被公司录用为员工吗?难道每一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应该被大学录取吗?如果不录用,不录取,就是对他的歧视吗?这样的结论岂不是很莫名其妙吗?

刘非决意打官司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他认为人事局的拒绝录用,毁掉了自己“一生的前程”,这也是他获得很多人同情的一个原因。但这个逻辑其实讲不通的:刘非的这个道德瑕疵,仅仅影响了他成为公务员,但对他做任何别的事情都没有影响,甚至连他的婚姻都没有影响,他所在的学校继续给予了他充分的信任和重用也证明了这一点。难道只有当公务员才叫有前程吗?难道刘非一定要顺利到心想事成才叫不受影响吗?

打个不太恰当比方吧:如果把刘非比作一个待售的苹果,某一个顾客因为苹果上一个微不足道的小虫眼而放弃购买,并没有否定他作为一个苹果的价值,也没有妨碍其他顾客的购买,更谈不上什么毁掉了他作为一个苹果的“一生的前程”了——刘非在这个问题上很明显是在钻牛角尖。

最新的报道说,法院已经审理了此案,但还没有判决。我想,假如法院真的依刘非所请,判处人事局必须录用刘非,那才真叫悲哀,因为这意味着他此前的“一夜情”,恰恰成了他必须成为公务员的最有力的理由,这就好比说,某一个顾客之所以必须买某个特定的苹果,恰恰是因为这个苹果上有一个虫眼——天下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事情吗?

(本文不代表编辑部观点。欢迎就这一话题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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