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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一夜情”,甭想当公务员?

时间:2008年05月14日  06时42分   作者: 刘文晖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公务员招录拒绝有过“一夜情”者引发诉讼和争议

有过“一夜情”,甭想当公务员?

姚雯/漫画

因“一夜情”被拒录

2007年9月,重庆垫江乡村小学教师刘非(化名)参加了重庆市渝中区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刘非的笔试、面试成绩都是第一名,体检也合格,但却迟迟没有收到录用通知。

直到今年1月17日,刘非正式接到了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的书面通知。通知显示,他被拒录的理由是:在政审程序中,发现其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刘非因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条件。

5月12日,刚刚从地震余波中疏散完学生的刘非向记者坦陈了自己的“生活作风问题”——“她是我的同事,我的业务能力比较强,她很勤奋好学,我们经常在一起讨论工作。她的家庭不是很幸福,有时她向我诉说家里的不合,我经常劝她,她认为我很善解人意,说实话,我对她也很有好感。2003年12月,学校派我去市里参加一个培训班,她给我打电话,说要到市里来买书。我们在市里见了面,一起去买书,逛了商场,后来天晚了,她决定当晚住在市里,我就帮她找了家旅馆。我本来是要回培训班驻地的,我在外面吃完饭,又给她买了点饭送到旅馆,那时候天很晚了,而那一天天又很冷……我们也算是日久生情,两情相悦,不过,我们真的只有一夜……”

几个月后,刘非报考垫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但因有人举报了那次“一夜情”,刘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于那次招考规定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予录用,刘非最终落榜。

“那件事情后,我真的很后悔,我接受了组织对我的处分,工作也从中心小学调到了一个条件很差的学校,但我没有自暴自弃,我在工作上更加努力,业务上精益求精,在家里我承担了更多的家务,也取得了妻子的谅解。”

2006年,刘非被乡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7年,他被镇政府评为“优秀教师”。

“怎么能因为一次错误就认定品行不好呢?为什么只抓着我过去的一次错误不放,而对我现在的表现视而不见呢?我想不通。”刘非说。

今年1月24日,刘非认为渝中区人事局拒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用人政策,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是,区政府维持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刘非的决定。

刘非不甘心,今年3月,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4月29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著名的公益律师周泽为刘非免费代理此案,他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行为的定性缺乏事实依据。因为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释义》中明确界定: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原告2004年9月因与一位有配偶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受到垫江县纪委“党内警告处分”。但这毕竟是四年前的事了。这是一次偶然性的错误行为,而不是原告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原告一贯性品性的显现,被告仅凭这一事实就认定原告“没有良好的品行”,认定事实证据明显不足。此外,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行为的定性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均未对“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作出任何禁止招录或者报考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决定。而被告以原告2004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为由,作出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不是规章、法规,更不是法律,无法无据。原告的行为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等规定的招考条件之外,针对原告另行设定了公务员招考条件,显属越权行政,行政违法。

网上热议:支持反对者势均力敌

从今年3月底,重庆教师刘非考公务员因“一夜情”被拒录状告人事局的案件陆续被全国许多家媒体所报道,并在互联网上广为转载,很快成为各大论坛的热点话题。5月12日,记者打开谷歌输入“刘非 公务员 一夜情”几个关键词,得到约有55800项查询结果。新浪网、搜狐网等门户网站还在新闻报道的同时进行了在线调查:

新浪网的调查题目是“是否支持重庆教师刘非起诉人事局?”

投支持票的9939人,占53.79%,反对者8008人,占43.34%。

搜狐网的调查题目是“感情出轨报考公务员受限是否存在道德歧视?”

468人认为是道德歧视,388人投了反对票。

浙江在线调查题目是“是否同意因‘一夜情’拒录公务员?”

支持票5837票占61.12%;反对票3707票占38.82%。

这些调查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主要的焦点是围绕重庆渝中区人事局到底该不该拒录考试成绩第一但有过“一夜情”记录的乡村教师刘非?从调查的结果上看支持和反对者基本上处于势均力敌的局面。

支持拒录者的认为,公务员录取应坚守道德底线。普通人发生“一夜情”尚不能被接受,更何况公务员?“一夜情”对刘非个人来说,虽然只能算作“私德”问题,可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和国家公开招考这个平台,立即就被纳入社会道德范畴。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与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的责任,公务员的整体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民的道德水准,因此选拔录用公务员更应侧重考察其道德品质。不让刘非这种人进入国家公务员行列,也是对人民负责任的表现。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包二奶、养小蜜遭到社会普遍诟病的语境下,对有“一夜情”等不良品行记录者说“不”,无疑对规范公务员行为、净化公务员队伍起到“导向”作用。

反对拒录者认为,不应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混淆,与刘非发生“一夜情”的是相熟的同事。青年男女在一起,一时冲动而出轨,主要是源于“人性的弱点”,不应上升到“品行”的高度。犯了一次错误,也不代表他将永远犯错,刘非后来还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教师,说明他在事后是要求进步的,能够知耻而改,这是最可贵的。老是揪住辫子不放,无疑是将刘非的瑕疵无限扩大,这对他不公平。如果刘非因“一夜情”被拒录的话,那为何不在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中做一次大面积的严查,将那些有生活作风问题的公务员全部肃清?如果做不到的话,因“一夜情”拒录刘非又如何服众?还有,谈到良好的品行,只怕教师的要求比公务员要求更高,为何没有撤了他的教师资格?

法学专家把脉拒录“一夜情”

“一夜情”是不是属于品行不端?因“一夜情”考公务员被拒合法吗?如何从专业角度评论互联网上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渝中人事局作出拒录刘非的行政行为应该不能算是违法。”湛中乐认为,法院要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要从实体上、程序上和权限上来审查,在这个案件中,渝中区人事局对刘非的品行是否符合公务员的要求有判断的权力,而且,人事局的评价也不是空穴来风,刘非毕竟在过去做过错事。此案中,人事局招录工作的程序也是合法的,所以说人事局拒录刘非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但渝中人事局以曾经有过‘一夜情’来说刘非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也不太妥当。”湛中乐认为,“一夜情”肯定涉及到一个人的品行问题,但是不是可以严重到作出不良的评价,值得商榷,品行要综合一个人的历史、现状来看,看他一贯的、长期的表现,应该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不能因为一次犯错,就认为他品德有问题,任何人的品行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很多人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品行问题,不能都简单说成品行不良。为什么刘非的“一夜情”引起这么多关注,还是因为在我们传统上习惯把私生活问题上纲上线的原因,把道德层面的东西和法律太多地挂起钩来,就会增加处理问题的难度。

“法律和道德是很难截然分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交融关系,我国是一个传统上的理法社会,对于公务员这样的特殊职业,对个人品质作出要求是合理合法,无可非议的。在明确这个前提下,才能谈如何甄别一个人的品行是不是满足公务员录取的要求这个问题。但评价一个人的品行是否属于不道德,是否因此就不能成为公务员,则应把握严格的评判标准,而且这种评价标准也会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比如,从前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品行不良,“文革”中,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甚至会置一个人于死地,但是,现在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也许“一夜情”不是一个受公共道德欢迎的行为,但对这些私域的行为,法律给予更多的宽容不是一件坏事。具体到公务员行为道德标准的制定和评判,若能够由专门的公务员道德评价机构作出或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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