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分析认为,韦坚是防卫过当。面对被害人陷入困境的家庭,韦坚说———
“我出狱后一定赔偿他们”

庭审现场
K歌引发命案
2007年8月27日晚,浙江省德清县武康火车站广场,几个台球桌和卡拉OK小摊如往日般生意红火。谁都无法预料,这个看似很平常的夜晚将改变多少人以后的命运。
这晚,19岁的韦坚与女朋友王丽及好友小霞、小丹来到武康火车站广场,打算在露天KTV唱歌。但为了抢话筒,他们和也在K歌的“矮个男”等人起了争执。韦坚等人本已打算回家,转身却发现“矮个男”已纠集了六七个男子围过来。他们一上来就摸韦坚的脸,还扬言要摸王丽的脸。韦坚一把推开他们的手,对方几个男子就开始对韦坚拳脚相加。被打得摔倒在地后,韦坚站起来想跑,却被继续围殴,韦坚只得拿双手挡着对方的攻击。对方出手越来越重,已经被打倒在地的韦坚突然想到了自己裤袋里的水果刀。拿出刀后他开始乱挥乱捅,慌乱中刺中了一个人的脚,自己也被刀割伤。对方还是没有停手,韦坚继续拿着水果刀乱挥乱捅,感觉捅到了一个人的上身。乘着对方松懈,他拼命逃开。
逃离火车站广场,他一看到自己手上的水果刀沾满了鲜血,就慌了,接连打了好几次电话给王丽她们询问被他刺伤的人的情况。第二天,当韦坚知道自己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时,害怕极了。他选择了逃回广西老家,但很快被抓获。
失去一个生命,撼动两个家庭
被韦坚刺中胸部不治身亡的张永半个月前刚过了自己21岁的生日,家中妻子同样年轻,且上有年近60岁的老母,下有出生仅6个多月的小儿。不管张永在外如何,对这个家来说他就是顶梁柱。他的离开,让一家老小跌入了生活的谷底。
得知被害人的情况,韦坚特别内疚。他无心要致张永于死地,结果却让他死于非命。他想过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一想起自己的家境,他又觉得有心无力。
韦坚老家在广西,家里是当地的困难户,父母仅靠种田为生,田地却“十年九旱”。他是家里的长子,下面还有两个妹妹,为了挑起长子肩上的担子,他只身来到浙江德清打工。
韦坚从小就知道“一命偿一命”的道理,再加上看守所的“监友”帮他分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码也得判十年以上,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韦坚心头异常绝望,他开始为家人以后的生活担忧了。
检察宽严相济,认定防卫过当
2007年11月19日,此案由公安机关以韦坚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移送德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负责本案的检察官阅卷后感慨:“被害人这样送了性命,他的家属老的老小的小实在可怜。但19岁的韦坚可能因为那一刀而被判处死刑或在监牢度过余生也实在是可惜。”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察微析疑发现了一些细节。结合这些细节,办案检察官认为:从客观方面看,韦坚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其外形、尺寸、锋利度与普通的水果刀无异,杀伤力明显不同于西瓜刀、砍刀等管制刀具;韦坚的行为对象——六七个对他进行围殴的人。在此过程中,处于弱势的是韦坚,甚至在他逃离现场后还发现自己在流鼻血。从主观方面看,韦坚的主观恶性较小,打斗非他主动引起,在逃离现场后他还多次打电话询问同伴伤者的情况,由此可知,韦坚是放任而不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当时他“拿着水果刀乱挥乱捅”目的是及时逃跑,并不是希望伤害对方,这从他被打倒在地后几次站起要逃可知。
韦坚在当时情况下的抵抗是“为了自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正当防卫。但是他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008年3月11日,德清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害人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63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费5万元。审理过程中,韦坚的辩护律师对公诉人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仅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抗辩。休庭后,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因为双方家庭都是捉襟见肘,调解协议难以达成。最后,韦坚只是先行支付了1万元的赔偿金。
4月24日上午9点,本案再次开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韦坚说:“我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我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属,我愿意接受处罚。我出狱后一定赔偿他们,我说到做到。”本案当庭宣判,韦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部分判决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