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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历了三次严打

时间:2008年05月15日  06时47分   作者: 李天裕 李继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

[我经历了三次严打]

李天裕

李继华

李继华:谈起“严打”,作为首都基层检察机关,我们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前身为北京市检察院分院)始终全程参与。其中有很多老检察官曾亲历“严打”的办案过程,李天裕同志就是其中的一位。借着《检察日报》约稿的机会,请简要谈一下您经历三次“严打”的感受。

李天裕:我是1981年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我亲历了1983年、1996年、2001年三次“严打”全过程。

1983年第一次“严打”,我刚被任命为助检员。接到“严打”通知那天,单位组织到房山去植树,回来处里就开动员会,说要开始“严打”。

要说感受,最深的就是两个字,忙、累。当时北京市检察院和分院都在天安门广场东边的东交民巷办公楼内办公。

原来,我们分院公诉处的每对承办人,一个月大概就办一个案子。“严打”一开始,案子立马多起来,天天加班。白天提讯、调查、出庭,晚上摘卷、写审结报告、起草起诉书和公诉意见。当时没有电脑都是手写。许多人晚上不回家,办公室里一张折叠床将就着休息。那年我还曾代表公诉处献血,结果献完血后就晕倒了。本来我身体素质很棒,一直坚持锻炼,“严打”期间的工作太劳累了。打字室也成了最忙、最累的地方,他们要打印起诉书,一拨一拨的起诉书排队等着打印,打字员累得手指头都麻了。但是,那时的忙与累,今天看来值得。

李继华:我没有经历1983年的“严打”,我们研究室每次搜集这方面的课题材料时,也总是比较棘手,当时为什么要提出并发动“严打”?

李天裕:当时社会刚刚开始转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在全国,还有我们北京都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着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发展。我记得当时上海发生的一起案件,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把一名妇女的衣服剥光了耍流氓;还有发生在河南的一个案件,一对新婚夫妻度蜜月,几个年轻人调戏女方,新婚丈夫仅仅回嘴表示愤怒,几个年轻人就把这位新婚丈夫殴打致死。我也办理了一起案件,一个10余人的犯罪团伙持大砍刀、自制土枪在崇文门抢劫,公安出警,犯罪分子高喊“冲啊”,气焰嚣张。这些案件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1983年的“严打”,主要针对流氓犯罪、故意伤害犯罪、拐卖人口犯罪等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另一个原因是,刑法和刑诉法刚刚实施,对两个新的刑事法律适用、操作,在执行中掌握不准。

李继华:第一次“严打”中,立法和司法上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李天裕: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这是第一次“严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这个《决定》与以前的法律有两个显著的不同,一个是提高了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等7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对于上述犯罪具有特定情节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罚;另一个显著不同是,对《决定》的溯及力采取了“从新”原则,在决定公布之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决定》的规定。同时,对程序规定也将上诉与抗诉期限由10日改为3日。这3点都体现了从重严厉打击的精神。

李继华:“严打”和“专政”之间是什么关系?

李天裕:1983年提出并发动“严打”的理论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严打”就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就是专政对象。“严打”的手段也体现了专政的性质。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打”就是专政。

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犯罪实施集中打击,既有现实的必要,也能取得较快的明显效果。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步伐,相信对于营造适合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良好社会秩序会有更加科学的刑事政策出台。

(李继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李天裕,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委会副局级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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