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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尝试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规定代表一年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在12天以上,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情况要进行登记,其履职情况可作为其能否连任的参考。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大常委会下发了意见,每年适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代表履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履职登记做得较好的代表进行奖励,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将作为代表评先、述职、连任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江西省安义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推行代表履行职务登记工作的意见》,代表履职情况要如实登记并经过有关部门评估评鉴,好的予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代表履职登记当真是一剂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的“良药”吗?未必。从法律地位上来说,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正如彭真同志所说,“常委会无权监督代表,而是受代表监督”。从代表的作用上看,同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有义务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这种帮助和指导,不是领导,不是发考核指示、进行考勤登记。行政化的考勤管理与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邂逅”,导致的是选民权利的尴尬。从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看,一些代表不仅对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登记要求不积极响应,反而认为是“增加负担”;而作为直接为代表小组开展服务的工作人员,也视代表履职登记为搞形式,虚填虚报代表履职情况的不在少数。有了履职登记,代表是不再随便缺席了,到会率也提高了,但代表“身在曹营心在汉”,又能奈何?以上种种,使得这一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最终不了了之。
当然,也不能就此否定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在选民对代表职务不作为还比较淡漠的情况下,作为帮助指导代表履职行权的人大常委会是该想些办法,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代表履职登记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必须消除“管理”痕迹。改代表履职登记册为代表履职备忘录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据《中国人大》2008年第七期“各地动态”专栏介绍,新一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从今年开始实行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制作的并不是代表履职手册,而是代表履职备忘录。
不要小看这一词之差,它反映的是管理还是服务的理念之别。代表履职手册虽然也是代表自己填写,但最终还是作为一种考核的依据,而代表履职备忘录尽管还是填写代表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出席会议、审议发言、领衔或参与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闭会期间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学习培训,个人持证视察、联系选区选民情况,接待群众,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以代表身份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行风评议、效能监督、廉政监督、征求意见等社会活动情况;改进和完善代表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但自主权都在代表自己,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检查代表履职情况,而是代表出于自身能更好地履职而将履职时的一些情况记在备忘录上,最终成为形成代表议案建议、答复议案建议办理、向选民述职、保持监督工作连续性的文字依据。
主动为代表制作一份小小的履职备忘录,体现的是对代表的尊重与支持。在这样宽松的氛围下,代表才能释放工作热情,不再视其为一种负担。同时,备忘录的启用还为代表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搭建了更便捷的平台。人大常委会会根据代表所提意见在建立保障机制、落实活动效果、增强职务自信等方面与代表增强互动,从而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一句话,假如没有代表自身的履职意愿,任何制度和措施都难收奇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周建军 张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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