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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托法律监督职能预防私营部门犯罪

时间:2008年05月27日  07时08分   作者: 狄小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的依据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是否于法有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而法律实施包括守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因此,检察监督的对象涵盖守法主体、执法主体与司法主体。根据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企业,包括公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既然是守法主体,自然也是检察监督的对象。同时,我国已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和侵吞财产犯罪,也是腐败犯罪的表现形式,因此,应当纳入检察机关预防的范围。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的特点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不同于其他犯罪预防主体的预防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要依托法律监督职能。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检察机关之所以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主要是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使然。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必须紧密结合反贪、起诉等职能工作。

二是要突出公权力的服务特性。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是服务性的。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就是一种纯粹的供给服务,不能以任何预防犯罪需要的名义,干预个人合法权利与自由,及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所总结的服务观念、形式多样的服务方式、保密措施等,都体现了公共权力的纯粹供给服务特性。

三是要体现检察权的公益属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即是最大的公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权力逐渐退出经济活动和不断规范,发生于企业的贿赂等腐败犯罪,将成为影响公平竞争的又一重要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在制约公共权力的同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与预防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必然成为维护公益的又一重要的途径。

建立起独特的犯罪预防机制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需要建立起独特的工作机制:

反贪——起诉——预防,分工协作,形成内部一体机制。反贪、起诉与预防业务工作,在检察机关内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这种职能的分工,既可以形成内部的权力制约,也利于专业化。形成分工协作的内部一体化机制,要求不同的业务部门,从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监督目的出发,打防结合,以打促防,追求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个案——单位——系统,举一反三,查堵漏洞完善制度。反贪、起诉职能作用都是通过对个案的处理来实现的,因此,依托反贪、起诉职能的检察预防工作,首先要关注个案预防,即从检察机关处理的每一起刑事个案中,发现引起犯罪的原因,并通过教育、咨询、建议等方式,消除或控制引起该个案的犯罪原因。但对个案的分析价值不仅在于正确处理个案,防止再犯,而且在于举一反三,通过查办个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

案前——案后——同步,廉政共建,咨询建议检讨并举。预防工作,既可以在刑事个案发生后,在发案单位进行事后预防,也可以在对一个个个案调查研究并把握类型犯罪规律与特点的情况下,举一反三地对同类型的未发案单位,乃至整个系统进行事前预防。特别是对于容易导致腐败的一些改革措施,重点工程、项目,更要通过咨询、建议等方式,将犯罪预防纳入决策,并落实到实施的全过程。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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