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法治评论>>法辩>>本页

震灾时的人道援助关乎公民义务

时间:2008年05月28日  07时22分   作者: 徐迅雷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国难到来,国人同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面对大灾难,中国政府与公民的表现,让世界刮目相看、共同感叹:中国原来是这样的!

截至27日12时,国内外捐赠款物总计327.22亿元。中国民众对灾区“井喷式”的支持,确实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这次大地震,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人的公民意识。

许多人在关心、讨论捐赠事项,都把这个问题局限于“道德”范畴,普遍认为捐赠不捐赠属于道德问题,而不属于责任和义务问题。“多捐”是良德,当然值得击节赞赏。但在涉及祖国利益的大灾难面前,参与慈善赈灾、人道主义援助是不是仅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不关乎公民义务?我觉得这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专章规定,宪法第五十四条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里说得很清楚:关乎维护祖国利益的,就是公民的义务。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最强最严重的地震,它是否关乎“祖国的利益”?如果关乎“祖国的利益”,那么,“维护利益”就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在我看来,在这么惨烈的大地震面前,公民伸出援手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应该属于一种公民义务——如果连这么严重的大地震都不归于“祖国利益”范畴,那么,还有什么更大的事情属于“祖国利益”呢?

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的这个规定,主要关乎在国际上我们要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那么,如果我们的公民们不能在大地震这样的大事件面前维护好祖国利益,又如何在世界上维护好祖国的安全、祖国的荣誉?

这回,正是因为广大中国公民发自内心地大规模援助灾区,从而维护了祖国的利益,才使得我们中国赢得了世界的赞誉和尊重。美国《时代》周刊日前这样高度评价:“在这次人道主义危机中,一种新的自我意识觉醒了,人们认识到中国人的同情心和慷慨精神。这是一种集体顿悟。整个民族突然间意识到,在20年的经济繁荣中,他们改变了多少,以及一些改变是如何朝好的方向发展的。”

“维护祖国利益”当然是广义的,但在最需要出钱出力的时候,如果一位公民不投身于慈善赈灾、人道援助的行动中,那恐怕是难以说自己已经“尽义务”的。当然,一个人即使在此刻没有尽到这种公民义务,那也不是“犯罪”,只是没有把“宪法义务”放在心中。

通常意义上,将捐赠与否、多捐少捐,看成是一种公民权利,这应该不会有错,可是,我们强调了权利自由,是否容易忘却义务责任?从权利自由的角度看待援助,还是从义务责任的角度看待援助,这有着重要的区分:前者有更多的自主,后者则有更强的他律。此时此刻,我们是否需要义务自觉和责任自觉?

在任何时候怎样强调公民权利都不为过,但是,公民权利之外,还有公民义务、公民责任,如果在国难面前看不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公民意识就是不完整的。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