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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后,24日,五部委又联合召开会议,决定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形成监管合力(5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社会各界对四川等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已达前所未有的上百个亿;同时,截至5月25日14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达151.4亿元。这些巨额资金如何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中央纪委表示:“纪委上下必须作出反应,对基层加大约束,保证资金物资落实,使应急机制不出漏洞。”在笔者看来,除了严密构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体系之外,地震灾区还应当设立打击趁灾犯罪的特别法庭,以彰显特殊时期的正义。
在抗震救灾过程中,涌现出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救灾事迹和感人至深的救灾场面,这种浩然正气和社会氛围,能够极大地抑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另一方面,由于这次地震的破坏性大,受灾的地域广阔,受灾的人员众多,恢复重建的难度极大,重建需要的时间漫长等,因此,在长期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发生各种违法犯罪在所难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以及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等职务犯罪以外,常见的刑事犯罪还包括编造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盗窃、诈骗及抢夺、抢劫物资等财产性犯罪,以及其他扰乱灾区经济秩序及危害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等。这些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特殊情势发生的犯罪,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抗震救灾的善良感情和奉献精神,严重危害灾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了使灾区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机关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对趁灾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由案件发生地的基层和中级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法院审判。这不仅是因为基层法院在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而且案件的发生地都在其管辖区内,由其进行审判,便于核查证据,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但在发生地震灾害的特殊、紧急时期,地震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给地震灾区的政法机关、广大干警的正常履职造成严重困难。媒体报道说,在北川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政法委等单位只能暂时在同一张餐桌上办公。而且趁灾犯罪性质恶劣、涉及面和影响都很大,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尽一致,按照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规定,有可能出现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会对形形色色的趁灾犯罪打击不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这在立法上已经赋予上级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机动权。为了严厉打击趁灾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设立特别法庭的形式,专门审理趁灾犯罪。其实,国家为审理特种案件而设立临时性审判机构,这种情形并不鲜见。如我国1956年为审判日本战犯而设立了军事法庭;1980年为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设立了特别法庭。设立打击趁灾犯罪的特别法庭,可以表明党和政府严厉打击趁灾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甚至可以征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资源以“特事特办”,提高效率。同时,设立这样的特殊法庭,还可以全面掌握趁灾犯罪的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搞好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趁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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