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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给生命更可靠的呵护

时间:2008年05月28日  07时22分   作者: 邹云翔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地震已经使我心痛不已,而法律的无奈更让我揪心:那些在震中倒塌的房子,也许建成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时间久远,砌房的资料也许已经灭失,那些对房子质量负有责任的人,也许在二三十年中已经死亡,已经失去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他们的失职却使得成千上万的人在地震发生时失去了生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不得不大声疾呼:是时候了,我们必须改变僵硬的法律规定,将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危险犯,而不是作为结果犯进行最严厉的惩处,使得公共安全能够得到最可靠的保障——我们不能让时间洗去罪人的罪恶!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以特定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结果发生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没有结果就没有犯罪。君记否,跨入21世纪后,某省海塘工程被认定为豆腐渣工程,但是涉案的当事人却多在立案后被不起诉,原因很简单,相关工程虽然是豆腐渣工程,但是却没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也就是说没有垮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无结果则无相应的渎职犯罪,司法部门只好依法放人。没有结果就不能认定相应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就是相应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结果犯带来的必然的逻辑结果,也是司法的过程中必须恪守的准则——悲哀。

如今后果发生了,但是结果承担者却是那些无辜的生命;如今后果发生了,但是原因与结果间的因果链条却有着随时间湮灭的可能;如今结果发生了,但是即使这些有罪之人被顺利地绳之以法,他们所面临的也最多是十年以下的刑罚,灾难的惨烈,并不会在事实上获得正义;如今结果发生了,我们才发现迟到的正义确实是非正义;更可怕的是,如今后果发生了,但是灾难发生的或然性,并不会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并不会必然阻止人们出于侥幸而继续偷工减料!

是时候了,我们付出了太多的代价,我们为了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为了给生命一个更可靠的呵护,我们必须将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不能再在芸芸众生无端地受害后,再追究相应人的责任。当结果尚未发生,但危害已经存在时,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安全,对于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我认为:只要偷工减料,足以在特定情况发生时导致群死群伤的事故,只要有这样的危险存在,就应当以刑法制裁。

我认为:只要应该发现工程事故质量存在问题而没有发现,那么我们就应该追究相关质量管理部门的责任。

我认为:用以上两条作为标准,对于现在的防震设防区进行一次全面工程质量检查,是必须的,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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