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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复制权提高了诉讼效率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明芹
新律师法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复制权”,这对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提高诉讼效率有很大促进作用。
关于律师“阅卷权”问题,修改前的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程序性的材料,具体案情只有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才能了解到。即使到了审理阶段,律师也无法看到全部案卷材料。同时,“可以”二字表明,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须经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此项工作很难展开。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基本解决了这个难题,该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样的规定比以往有了很大进步,更好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让律师在办案中基本上能够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信息对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
此外,这一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律师可以“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与此前一些单位仅同意律师摘抄相关材料相比,“复制”可以节省大量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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