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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豁免”不光是理念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邸瑛琪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言论豁免权”的规定,它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代理、刑事辩护时,为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发表不危害国家安全等言论,不负法律责任。该规定涉及律师权益保障,在现阶段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
言论豁免权的规定是一种理念上的进步。以前,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缺位使我国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履薄冰。豁免权的规定,有效改变了这一状况,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言论豁免权是对律师执业行为安全上的保证。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即使其主张的事实最终被证明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应受到法律追究。否则,辩护律师一旦与控方产生矛盾、冲突,极易陷入被动和不利,导致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不复存在,诉讼公正难以实现。
言论豁免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保障权利之一。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控辩平衡、地位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特征。而在实然层面上,律师是以单薄的个人力量与整个国家的强大权力相对抗,凸显出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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