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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智慧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律师在诉讼中的“自由会见权”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律师的“自由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会见难”是我国律师执业长期存在的难题,之所以一直难以解决,是因为刑事侦查人员往往把律师看做对立面,在犯罪嫌疑人口供还未固定时,不愿律师过早介入。其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惩治犯罪一样,都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律师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自由会见权”的回归,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前的律师法未明确规定律师的“自由会见权”,这正好成为一些律师不愿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口实,堂而皇之地绕开当事人,结果造成刑事辩护“形式化”。新律师法实施后,赋予律师会见当事人这一法律程序,可促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与修改前的律师法相比,新律师法在细节上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等一系列困扰律师依法执业的问题提供了宽松的法律平台,希望这些规定都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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