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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更明确了

时间:2008年06月02日  06时53分   作者: 秦希燕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更明确了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秦希燕

新律师法让我感受最深的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时间提前了。

1996年的律师法并没有对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作出规定,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律师法将“讯问后”的“后”字拿掉,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就大大提前了,且律师介入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再限于原来的“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而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处于相对控制地位。从制衡侦查机关侦查权行使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需要有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律师的依法介入,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重视和对律师权利的尊重,是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

近年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设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时间的提前,也为实行律师在场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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