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提级再审,一些法院因此不再接收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引发已经运行七年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存废之争——
再审检察建议:拒绝“七年之痒”
检察官建议:将再审检察建议交同级法院院长,可契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路径
多年来,再审检察建议一直是检察机关帮当事人讨还公道的利器。
本报记者 刘勇摄
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
事实上,早在法律修改之初,检察建议何去何从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李春富:“法院表示,除了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之外,将不再受理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过去,我们都是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后基层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应该怎么做?至今,我们还没有应对的策略。”
再审检察建议是存是废?如果存,以什么形式继续存在下去?李春富,不过是众多困惑者的一个。
实现公正再审检察建议功不可没
从进入单位到解除劳动关系多年,李江等9人没有享受到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也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金。2007年1月,李江起诉到睢宁县法院,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李江不服,遂向睢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睢宁县检察院提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08年3月10日,原审法院判决李江原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并为他办理社会保险,总计支付1.4万元。
看到李江讨回了公道,其他8名同事也纷纷来到检察院申诉。考虑到涉案人多,影响较大,走抗诉程序时间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可能会引发上访等不稳定事端,睢宁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07年3月19日,法院组织听证,在法院主持调解下,8名劳动者拿到了原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的养老保险金。
李江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花了整整10个月时间胜诉,而他的8名同事仅仅用了7天,就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圆满解决了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结局。
李恒(化名)也是通过检察建议讨回公道。2007年3月,李恒因为没有收到睢宁县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法院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判其败诉。睢宁县检察院调查发现,向李恒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及判决书都是由原告电信局的工作人员送达,李恒及其家属均未签收,送达人员却注明“家属拒签”。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文书应由法院的司法警察或其他工作人员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睢宁县法院由非法院工作人员送达诉讼文书,且未有效送达李恒及其家属,显然侵犯了李恒的诉权,最终导致实体审理结果错误。受理李恒的申诉后,睢宁县检察院在与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很快被法院采纳。不久,原告即撤诉。
“就这两起案件而言,如果没有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当事人即使最终能够讨回公道,时间也会长得多,成本也大得多。”李春富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在民行案件审判监督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厚来出示了这样两组数据:2003年以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向两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64件,法院再审改变原判决116件,改判率高达71%。2007年以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9件,法院均进行了听证审查,已听证和解10件,裁定再审7件;再审7件中审结6件,改判5件,调解撤诉1件;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高达90%。
“这个制度来之不易”
“这个制度来之不易。”谈及再审检察建议,张厚来颇为感慨。
据张厚来介绍,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也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就这样,再审检察建议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探索着前行,至今已经整整7年。经过7年的实践,张厚来这样评价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再审检察建议监督范围广、时效快、社会效果好。检法两家沟通一致后,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一般愿意接受,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维护了公平正义。”
张厚来还分析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高效性,“一个案件,通过抗诉程序,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有可能获得改判,而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程序,也许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就有可能获得改判,可以说解决了民行抗诉案件周期长、改判难的问题。”
“对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案件,比如说约占民事案件70%的调解案件,如果确属虚假诉讼、恶意调解,双方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或者是违反了自愿原则的,虽然法律规定不能抗诉,但我们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判。”看得出来,张厚来对再审检察建议持明确的肯定态度。
他还举了一个例子。
2007年4月,江苏省睢宁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两位退休工人就公司一起借款案提出申诉。早在5年前,公司总经理刘一猛的妻子孙爱芬拿着两张写着“付款单位-孙爱芬”的借款收据起诉到睢宁县法院,称公司借款到期不还,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总计30余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以2.5亩土地折抵欠款13.2万元,余款当年底还清。
而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公司因周转困难曾向刘一猛及胡星(化名)借款,并给二人各出具了借款收据,对公司向孙爱芬借款一点印象都没有。经过调阅法院卷宗,检察官发现两张借据上孙爱芬的名字有明显涂改痕迹,公司原始记账凭证上两份借据落款则分别为刘一猛和胡星,可见“孙爱芬”是经过涂改的。事实证明,经理夫妇联手作伪证骗取公司财产,法院调解时认定的主要证据为伪证,调解自然不当。随后,睢宁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裁定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孙爱芬的起诉。
存废之争,被提上案头
尽管再审检察建议在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监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上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检察机关一般都是在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情况下,才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张厚来注意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被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这也就意味着,基层法院除了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外,不再启动对本院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一些法院开始对同级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持否定的态度。”
张厚来还发现,有的法官认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案件提级再审,基层检察院不应再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因此,法院不宜继续接收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的存废之争,被提上了案头。检察官幽默地称之为“法院和检察院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七年之痒’”。
“直接交给法院院长”,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再审检察建议在现阶段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如何行使再审检察建议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接受采访时表示。
李明说,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最有权威的监督手段,但抗诉范围仅限于法院作出的部分生效判决和裁定,“法定的抗诉方式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李明说,在过去的7年间,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着眼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共同创立了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制度。过去7年间,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形成了相辅相成的态势,基本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事实证明,再审检察建议对于提高民事案件再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应当加强,而不应当削弱。
再审检察建议应如何继续在基层发挥应有的作用?基层检察院应该通过何种渠道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李明认为,应将再审检察建议送交同级人民法院院长,这样即可与现行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相衔接:“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这种渠道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精神也不相违背。当然,再审检察建议必须以加强民事抗诉作为后盾,以保障再审建议的刚性效果。
李明还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通过立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